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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保健食品中使用食品添加剂问题的复函

时间:2011-06-09 09:21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浏览次数:
卫监督函〔2011〕110号 食品药品监管局: 你局《关于保健食品中使用食品 添加剂 有关问题的请示》(国食药监办〔2011〕39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保健食品中使用 食品添加剂 应当符合相关标准规定。考虑到 保健食品
杂志专区      卫监督函〔2011〕110号

    食品药品监管局:

    你局《关于保健食品中使用食品添加剂有关问题的请示》(国食药监办〔2011〕39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保健食品中使用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相关标准规定。考虑到保健食品监管的特殊性,对已批准的保健食品,其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可按照保健食品批准证书中的有关要求执行。

    二、对新申报的保健食品,其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的规定。属于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应当按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执行。

    三、请你局对已批准的保健食品中使用的食品添加剂进行整理,并提出修订相关标准的建议。

    专此函复。

    二○一一年五月四日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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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号:CN11-5478/R 国际:ISSN1674-0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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