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导刊》刊号:CN11-5478/R 国际:ISSN1674-0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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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遵纪守法,才能保证企业最大利益

2014-12-04 17:39:56 来源: 食安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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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欧尚超市因未标明干果质量等级信息,被消费者周先生诉至法院。12月2日,北京一中院二审开庭审理此案,一审判决欧尚超市10倍赔偿,对此超市提出上诉。

  食安中国网(www.cnfoodsafety.com)先带您还原事情的原委。2013年7月27日,周先生在北京欧尚超市购买兆泰新疆葡萄干20袋,金额合计351元;同日周先生在欧尚超市又购买阿娃提新疆和田金枣10袋,金额合计1590元。购买后周先生发现上述产品的包装上均未标明质量等级,认为包装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相关规定,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反映了此事,并诉至法院要求欧尚公司返还货款并进行10倍赔偿。

  食安中国网(www.cnfoodsafety.com)查询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其中第4部分“标示内容”对食品“质量(品质)等级”有如下规定,“食品所执行的相应产品标准已明确规定质量 (品质)等级的,应标示质量 (品质)等级。”

  据食安中国网(www.cnfoodsafety.com)了解,海淀分局已就此事向欧尚公司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但对于周先生要求欧尚公司返还货款并进行10倍赔偿的请求,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辩称,其销售不符合包装标准的食品是过失行为,周先生的人身、财产并未受损,要求赔偿没有依据。

  食安中国网(www.cnfoodsafety.com)查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明确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据此,法院一审认为,欧尚公司应当对商品的包装尽到法律规定的注意义务,而且涉案产品未标明质量等级应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形,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欧尚公司应当承担10倍赔偿金的责任。

  通过此事明显看出,近年来法制宣传渐渐深入人心,百姓法制思维、法制心态逐步增强,维权意识得到了大大提高。结合各地接连不断出现的百姓维权法律诉讼可以看出,百姓依法维权已然成为我国社会生活中的又一“新常态”。

  法律是公民和社会组织日常行为的规范和准则,更是底线,任何不守法不遵规的行为既是对法律的藐视,更是对法治的践踏。食品安全无小事。事例中的周先生是一个细心的人,若非此,不会发现所买的葡萄干未标明质量等级;周先生是一个懂法用法的人,若非此,不会为了维权将超市诉至法院;周先生是一个明事理的人,当日常生活中人们总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时,他却不计时间、金钱成本,去讨一个说法。

  事例中的企业缘何会出现上述问题,可能是行为过失,恐怕更多是就没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当回事,要知道如果只是一次疏乎大意产生的纰漏,周先生第二次买和田枣时上面依然没有按法规要求标明质量等级。这种对法规漠视的意识,这种不当回事的态度何尝不是一次又一次酿成了食品安全事故,给消费者生命安全、健康造成了侵害,对财产造成了损失。安全意识不可丢,守法意识不可无。

  经营企业要正视百姓法律意识、维权意识不断增强的事实,正确对待,不妨给自己来个全身的大体检。否则,一旦再碰到周先生这样“斤斤计较”的消费者,真是既受行政处罚又吃官司,更重要的是社会信誉一旦受损,不是想弥补就能弥补回来的。

  事例中,企业为了挽回损失提起了上诉,但是毕竟为时晚矣,事情闹得越大,对谁的影响越坏?我们期望少一些漠视法规的经营者,因为只有遵纪守法,才能保证企业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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