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导刊》刊号:CN11-5478/R 国际:ISSN1674-0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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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基本成熟建议提请表决

2015-04-22 10:00:31 来源: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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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20日下午分组审议了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和列席会议人员普遍认为,修订草案已基本成熟,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提请表决。

  王其江委员说,此次食品安全法修订幅度很大,从条文数量上看,由原来的104条增加到修订草案的154条;从内容上看,更加突出了加强预防、全程监管、加大处罚、社会共治的特点,强化了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严格了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对构建食品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必将发挥重要作用。郎胜委员说,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经过两次常委会会议审议,根据大家的意见进一步作了修改。修订草案对当前食品安全方面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作了规定,体现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最严格的覆盖全过程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的精神,较好地回应了社会公众对食品安全的关切。总的来看,修订草案在可执行性方面有了较大完善,已比较成熟。

  董中原委员说,修订草案着力解决现阶段食品安全领域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巩固了监管体制改革的成果,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修改得比较好。许多条款修改后更加严谨,更加精炼,更加完善,已经比较成熟,现在出台是必要的、适时的。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贾春梅说,修订草案比原法增加了很多内容,有不少亮点。一是强化预防为主、风险防范的法律制度。完善了基础性制度,增加风险监测的计划调整、监测行为规范、监测结果通报等规定,明确应当开展风险评估的情形,补充风险信息交流制度,提出了加快标准整合、跟踪评价标准实施情况等要求。增设生产经营者自查制度,要求其定期自查食品安全状况,发现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立即停止生产经营,并向监管部门报告。增设责任约谈制度,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的,监管部门可对其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监管部门未及时发现系统性风险,未及时消除监管区域内的食品安全隐患的,本级政府可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增设风险分级管理要求,规定监管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的监测、评估结果等确定监管重点、方式和频次。增设风险分级管理要求。规定监管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结果等确定监管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风险管理;建立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信息库,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二是设立最严格的全过程监管法律制度。在食品流通环节增设批发企业的销售记录制度和网络食品交易相关主体的食品安全责任。在餐饮服务环节增设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原料控制义务以及学校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完善食品追溯制度,细化生产经营者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记录等制度,增加规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全程追溯和协作机制。进一步明确进出口食品制度,重在把好进口食品口岸管理关。三是建立最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度。突出民事赔偿责任,规定实行首付责任制。要求接到消费者赔偿请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对在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等性质恶劣的违法行为,规定直接吊销许可证,并处以最高为货值金额的三十倍的罚款。对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受到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规定终身禁止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细化并加重对失职的地方政府负责人和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的处分,依照规定的职责逐项设定相关法律责任,细化处分规定;增设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的情形,设置监管“高压线”,对有瞒报、谎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等三种行为的,直接给予开除处分。四是实行社会共治。规定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明确对查证属实的举报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规范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强调监管部门应当准确、及时、客观公布食品安全信息,鼓励新闻媒体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增设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规定国家鼓励建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支持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充分发挥消费者、行业协会、新闻媒体等方面的监督作用,引导各方有序参与治理,形成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格局。

  李连宁委员:完善监控数据信息平台建设

  20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上审议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时,李连宁委员提出,完善食品安全监控数据信息平台建设。李连宁说,在“互联网+”时代,可以充分利用互联网条件,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监控。可以把食品配方、整个制作过程统一监控下来,进行数据留存,一旦发现问题,可以调取数据,进行风险评估,这是非常有意义的。现在互联网已经具备这个条件,而且农业部制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已经有了这样的规定。其中规定,要建立农产品监控数据库和信息管理平台,采集、整理、综合分析、上报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信息。可以在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总则中增加这样一条规定。除了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监测数据库和信息平台外,明确一些企业和经营者负有采集、留存食品生产过程数据的义务。现在修订草案虽然也有一些监控食品安全信息管理方面的内容,但不鲜明,不突出。

  车光铁委员:加强食品摊贩经营监管工作

  20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上审议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时,车光铁委员建议进一步加强对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管工作。车光铁说,修订草案对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管作出原则规定,具体管理办法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从目前基层食品安全监管实际情况来看,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一直是监管的难点和重点,特别是在农贸市场中经营的食品大多来自家庭小作坊。小作坊属于食品生产环节,食品摊贩属于食品流通和消费环节,在市场中占有的份额很大。如果不在法律中统一明确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加工规模、经营范围等内容,将造成各地区执行标准的差异,不利于开展对食品安全的有效监管。建议从分类监管角度出发,对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许可条件、经营范围、流通领域和监管标准等内容进一步作出明确、细化规定,进而在全国范围内形成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梯次管理,既保护获证企业的利益,也能对小微企业起到鼓励和规范的作用。

  龙超云委员:设立管理人员执业资格制度

  20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上审议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时,龙超云委员建议设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人员执业资格制度。龙超云说,修订草案规定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等内容,建议将其修改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实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执业资格制度”。这种制度是很多发达国家通行的做法。通过国家执业资格考试和鉴定来提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职业化水平,也可以吸引社会力量来参与食品安全的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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