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导刊》刊号:CN11-5478/R 国际:ISSN1674-0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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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佳材:食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等要连带担责

2015-04-27 10:59:44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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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新闻发布会,有关方面负责人就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广告法的有关问题答记者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滕佳材在答记者问时表示,新通过的食品安全法很好地体现了严惩重处的原则,如强化了民事法律责任的追究。

一是增设了消费者赔偿首负责任制。修改后的食品安全法强化了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要求食品生产和经营者接到消费者的赔偿请求以后,应该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

二是完善了惩罚性的赔偿制度,在现行的食品安全法实行10倍价款惩罚性的赔偿基础上,又增设了消费者可以要求支付损失3倍赔偿金的惩罚性赔偿。三是强化了民事连带责任。在现行食品安全法对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规定了连带责任的基础上,修改后的食品安全法对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能履行法定义务,食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认证机构出具虚假的论证结论,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也要求与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四是强化了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的民事责任,修改后的食品安全法增加了条款,要求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的媒体承担赔偿责任,现行食品安全法是没有这方面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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