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导刊》刊号:CN11-5478/R 国际:ISSN1674-0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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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进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管体系及注册备案制度介绍

2015-07-31 13:36:54 来源: 驻墨尔本总领馆经商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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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确保进口乳制品品质安全、规范进口乳制品管理,中国对进口乳品实行多层次监管。自2013年5月开始,对向中国出口乳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实施注册制度,对境外乳品出口商或代理商实行备案制度。为便于中澳经贸业界了解有关政策监管要求及相关具体规定,中国驻墨尔本总领馆经济商务室搜集编辑有关资料,供参考。

  一、监管范围

  对下列三类进口乳品实行检疫审批手续,即必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后,方可进口:

  1. 生乳(是指从健康奶畜乳房中挤出的无任何成分改变的常乳)

  涉及HS编码:0401200000

  2. 生乳制品(是指直接以生乳为主要原料,未经过热处理杀菌过程的乳制品)

  涉及HS编码:0403100000、0406100000、0406200000、0406300000、0406400000、0406900000

  3. 巴氏杀菌乳(是指仅以生牛/羊乳为原料,经过巴氏杀菌等工序制得的液体产品)

  涉及HS编码:0401100000、0401200000

  同时,中国国家品质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为国家质检总局)可以按需要,确定和调整需要办理检疫审批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的进口乳品种类。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乳品包括初乳、生乳和乳制品:

  初乳是指奶畜产犊后7天内的乳。

  生乳是指从符合中国有关要求的健康奶畜乳房中挤出的无任何成分改变的常乳。奶畜初乳、应用抗生素期间和休药期间的乳汁、变质乳不得用作生乳。

  乳制品是指由乳为主要原料加工而成的食品,如:巴氏杀菌乳、灭菌乳、调制乳、发酵乳、干酪及再制干酪、稀奶油、奶油、无水奶油、炼乳、乳粉、乳清粉、乳清蛋白粉和乳基婴幼儿配方食品等。其中,由生乳加工而成、加工工艺中无热处理杀菌过程的产品为生乳制品。

  二、输华乳品生产国的食品安全体系须经评估。

  国家质检总局依据中国法律法规规定,对输华出口乳品的国家或者地区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评估。首次向中国出口乳品的国家或者地区,其政府主管部门需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供兽医卫生和公共卫生的法律法规体系、组织机构、兽医服务体系、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残留监控体系、动物疫病的检测监控体系及拟对中国出口的产品种类等资料。

  国家质检总局依法组织评估,必要时,可以派专家组到该国家或者地区进行现场调查。经评估风险在可接受范围内的,确定相应的检验检疫要求,包括相关证书和出证要求,允许其符合要求的相关乳品向中国出口。双方更可以签署议定书确认检验检疫要求。

  向中国出口的乳品,应附有出口国家或者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卫生证书。证书应证明下列内容:

  1. 乳品原料来自健康动物;

  2. 乳品经过加工处理不会传带动物疫病;

  3. 乳品生产企业处于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管之下;

  4. 乳品是安全的,可供人类食用。

  证书应有出口国家或者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印章和其授权人签字,目的地应标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事实上,早从2006年7月起,国家质检总局即要求各输华乳制品国家官方主管部门为输华乳制品出具卫生证书,并对证书内容提出了统一要求。并先后确认了英国、法国、德国、阿根廷、爱尔兰、澳洲、巴西、波兰、丹麦、希腊、荷兰、美国、日本、瑞士、西班牙、纽西兰、智利等国家主管机构出具的输华乳制品证书格式,证书样本可参考国家质检总局网站 (http://jckspaqj.aqsiq.gov.cn/ybzspjyjy/ggshrzpzsyb/)。并自2010年3月1日起,对无法提供输出国或地的有效官方卫生证书的进口乳制品,不再接受报检。

  三、企业层面须获注册备案并接受检验检疫监督。

  除上述官方层面的检验检疫认可外,中国对输华乳品企业进一步加强检验检疫监督。根据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中国对输华乳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开始实施注册制度,对乳品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实施备案制度。

  (一)境外食乳品生产企业注册制度。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向中国出口的境外乳品生产企业实施注册制度,并对境外乳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要求,包括:

  1. 境外乳品生产企业应经出口国家或者地区的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符合出口国家或者地区法律法规相关要求。

  2. 境外乳品生产企业应熟悉并保证其向中国出口的乳品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相关要求,并能够提供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项目的检测报告。

  3. 境外乳品生产企业申请注册时,应明确其拟向中国出口乳品的种类、品牌。

  获得注册的境外乳品生产企业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公布。

  (二)境外乳品出口商或代理商备案。

  境外乳品出口商或代理商应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备案,并对所提供备案资讯的真实性负责。办理备案时应通过国家质检总局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系统填写并提交备案申请表,提供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名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地址、联络人姓名、电话、经营食品种类、填表人姓名、电话等资料,并应保证发生紧急情况时,可以通过备案资料与相关人员联络。

  (三)境内乳品进口商备案。

  境内乳品进口商应具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进口商应先通过国家质检总局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系统 (http://ire.eciq.cn) 填写并提交备案申请表,提供收货人名称、地址、联络人姓名、电话、境外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填表人姓名、电话以及承诺书等资料,并对所提供资讯的真实性负责。并按照国家质检总局规定,同时向其公司注册地的检验检疫部门提供以下资料,申请备案:

  (1) 收货人备案申请表;

  (2) 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等的影印本并交验正本;

  (3) 食品流通许可证,从事进口婴幼儿配方奶粉的进口商经营范围应包括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从事其他乳品进口的进口商经营范围应包括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进口非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进口商如为生产企业应提供食品生产许可证,为餐饮企业应提供餐饮服务许可证。代理进口公司应提供实际货主的相关许可证。

  (4) 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源头保障、品质控制、产品追溯与召回、风险资料报告等品质安全管理制度,制订风险应急方案。

  (5) 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风险资料报告员、应急联络员的组织机构设置、部门职能和岗位职责。

  (6) 拟经营的食品种类、存放地点。

  (7) 两年内曾从事食品进口、加工和销售的,应提供相关说明(食品品种、数量)。

  (8) 自理报检的,应提供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书影印本并交验正本。

  乳品进口商应对拟出口乳品到中国的境外生产企业和出口商进行评估审核,生产企业应是国家质检总局网站公布已获得注册资格的生产企业,其出口到中国的产品应与其注册时所申报的拟出口乳品种类相符。进口乳品的进口商应保证其进口乳品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并公布其进口乳品的种类、产地、品牌。

  进口商应当建立乳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地记录进口乳品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编号、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批号、保质期、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及联络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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