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导刊》刊号:CN11-5478/R 国际:ISSN1674-0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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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检察院发布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和破坏环境典型案例

2016-01-14 18:26:32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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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从安徽省检察院获悉,自2015年初最高人民检察院部署开展“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以来,安徽省检察机关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大对破坏环境资源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打击力度,依法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监督公安机关立案查处了一批破坏环境资源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省检察院将两个专项监督活动中查处的部分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亳州生产销售毒包子案

2015年8、9月份,在一次食品安全抽样检查中,安徽亳州谯城区检察院主动与执法单位联合,跟踪检查效果,查找是否存在涉嫌犯罪线索。在检查中,发现8家单位经营的面点食品中存在着铝食品添加剂,其中,某学生营养餐公司生产销售的馒头、某食品公司生产销售的包子、某乡镇包子店生产销售的面点中硫酸铝钾严重超标,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

检察官说法: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等5部门的公告,小麦粉及其制品、面糊生产中不得使用硫酸铝钾和硫酸铝铵。根据掌握的情况,谯城区检察院认为以上3家单位的行为可能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经检察长同意,向谯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建议,案件移送至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依法处理。目前,谯城区检察院已对涉案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

案例二:蚌埠销售病死家禽案

2015年1月,蚌埠市朱某某、王某某、吴某某明知丁某某的养鸡场内死亡的鸡死因不明,为牟取非法利益,仍购进290只死鸡并加工销售流入市场。

检察官说法:蚌埠市检察机关依法对四人提起公诉。后经法院审理,朱某某等四人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规,销售死因不明的禽类,足以造成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根据四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分工,应判处四人相应的有期徒刑和罚金。

案例三:六安生产销售“毒豆腐”案

为让臭豆腐不腐烂,竟在臭豆腐中加入甲醛溶液。今年5月初,六安市裕安区检察院侦监科干警在浏览当地报纸时,一则关于行政机关查处臭豆腐作坊的信息引起了检察干警的注意。侦监部门认为该案可能涉嫌食品安全领域犯罪,立即与市场监督管理局取得联系,并展开调查。

据查,涉案犯罪嫌疑人王某,31岁,湖南湘潭人,2015年4月份来到六安经营“湖南臭豆腐”小吃。王某每天要制作上千块豆干,随着气温升高,当天没能售完的臭豆腐第二天就全坏了。在得知往臭豆腐中滴入甲醛可以使豆腐不腐,王某立即从化工站采购了10瓶甲醛溶液用于豆腐防腐。此后王某大量生产并储存臭豆腐,除自己零售外,还批发给六安、合肥等地其他小吃经营者。经过检验,现场查获的臭豆腐及卤水中均含有甲醛。

检察官说法:甲醛是用途广泛的化工产品,它对皮肤黏膜有刺激作用,且具有强致癌性,禁止用于食品生产。6月12日,六安市裕安区检察院以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生产甲醛“毒豆腐”的犯罪嫌疑人王某依法批准逮捕。目前,该案已起诉至当地法院。

案例四:亳州假“宛喜科技”筋骨灵丹案

犯罪嫌疑人闫某某在涡阳县经营一家大药房,在2015年2月的一次行政执法检查中,执法人员在其药房中现场查获一批“宛喜科技”筋骨灵丹。该药经亳州市药品监督管理局鉴定为假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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