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导刊》刊号:CN11-5478/R 国际:ISSN1674-0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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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获10倍赔偿

2016-02-26 15:10:51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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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认为购买的酱卤肉食品含有添加剂焦糖色,违反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的使用范围,王女士将北京某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超市)告上法庭。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超市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作出的王女士向超市退还商品、超市向王女士返还货款并支付10倍赔偿的判决。

2015年3月,王女士在超市分别购买了17袋某品牌老汤浓香酱牛肉,秘制醇香酱牛腱和浓郁五香酱羊肝,共计695.20元。

上述3种食品外包装袋上记载的生产标准GB/T23586-2009以及配料表中,均含有食品添加剂(焦糖色)。王女士诉至一审法院称,自己购买上述3种产品后发现,产品标准号对应的是酱卤肉制品,但经了解,食品添加剂“焦糖色”的使用范围不包括酱卤肉制品。故涉案产品属于滥用食品添加剂的不安全食品,请求判令自己退还商品后,超市退还货款并进行10倍赔偿。超市辩称,涉案食品本身是酱制品,符合焦糖色的使用范围。10倍赔偿的前提是食品存在质量安全问题,并且销售方在明知产品本身存在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况下进行销售时,销售方才应承担责任,故不同意王女士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超市方提出上诉。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女士在超市购买的食品外包装袋上记载的生产标准号,其对应的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所记载的焦糖色使用范围,不包括酱卤肉制品。而涉案产品外包装袋上记载的配料表均有食品添加剂焦糖色,故超市向王女士销售的涉案食品违反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亦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故维持一审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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