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导刊》刊号:CN11-5478/R 国际:ISSN1674-0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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煎包甜蜜素不合格 莆田仙游一商家被重罚

2016-11-02 13:17:19 来源: 莆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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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28日,福建省仙游县鲤城街凌某收到罚单,其因对煎包使用不合格甜蜜素,被没收违法所得330元,并处以罚款6万元。
 
  9月2日,根据群众举报,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股执法人员依法对鲤城街道某餐饮店制售的煎包进行抽样并送检。
 
  9月29日,执法人员依法向凌某送达了福建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通知书和莆田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为“所检甜蜜素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凌某涉嫌制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当即被立案调查。
 
  经查,凌某经营的该餐饮店所制售的煎包在当日的抽检中被检测出甜蜜素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凌某对检验报告无异议不提出复检申请。据凌某所述,当天他共制售煎包550个,售价是每个2元,成本是1.4元,经营额共1100元,违法所得330元。
 
  据了解,甜蜜素,又名环己基氨基磺酸钠,功能是甜味剂,其甜度是蔗糖的30~40倍。作为食品添加剂,它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中的可允许使用范围不包含面粉制品,不能被用于煎包的面皮中。
 
  据悉,消费者如果经常食用甜蜜素含量超标的饮料或其他食品,就会因摄入过量对人体的肝脏和神经系统造成危害,特别是对代谢排毒的能力较弱的老人、孕妇、小孩危害更明显。经营者所产的煎包不合格原因可能是为降低成本,同时满足消费者的口感,在产品中超范围添加甜蜜素。
 
  凌某制售煎包使用了超过使用范围的食品添加剂甜味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属于“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该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凌某改正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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