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导刊》刊号:CN11-5478/R 国际:ISSN1674-0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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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改食品包装生产日期 浙江德清某私营企业被罚款20万

2016-11-30 11:50:02 来源: 食品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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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浙江省湖州市德清法院强制执行了一起涉食品安全的非诉讼行政执行案件,有力地打击了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维护了良好的市场秩序,保障了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

    2015年2月1日,安徽人胡某将450箱过期“香飘飘”奶茶用货车拉至德清县德清某食品私营企业,以6元一箱去除产品塑料薄膜,并在该公司的生产线上重新包装塑料薄膜及标注新的生产日期“20141120”,后该产品由驾驶员即日拉回安徽,德清某食品公司从中获利2700元。事后,因香飘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举报,德清某食品私营企业被德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查获,根据香飘飘公司提供的相关产品价目表,当事人加工的产品货值40500元。

    德清某食品私营企业涂改食品生产日期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当事人将香飘飘食品的过期或临近过期产品的原包装拆除,重新标明生产日期,包装塑料薄膜,主观上存在故意,且数量大,产品无法召回造成严重后果,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没收违法所得2700元,罚款人民币202500元。

    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诉讼,亦未按规定的期限履行法定义务,县食品药品监督局于2016年5月16号向德清县法院于申请强制执行。

    该案受理后,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认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德清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经过承办法官的努力,目前案件已执行到位。

    承办法官提醒广大市民:食品安全关系到每个人的生命健康,在购买食品时需留意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合格证,同时提醒广大商家切莫贪图蝇头小利,触犯法律而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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