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导刊》刊号:CN11-5478/R 国际:ISSN1674-0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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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首部食品安全地方性法规将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2017-07-28 16:06:28 来源: 中国食品安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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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21日,福建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为福建首部食品安全地方性法规,《条例》将于今年10 月1 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共八章一百一十九条,从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安全标准、食品生产经营、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和小餐饮、食品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置、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多个方面对食品安全进行把控,全面保障福建人民“舌尖上的安全”。

  食品生产经营要保证全过程可追溯

  《条例》明确,食品生产经营者禁止生产经营以有毒有害动植物或者微生物为原料制作的食品;以餐厨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制作的食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食用动物及其制品及国家和本省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同时明确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和保存采购、生产加工、贮存、运输、销售等方面的记录台账,记录台账应当真实、完整、准确,保证食品生产经营全过程的可追溯。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和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批发业务的经营者、大型食品零售企业、大型以上餐馆、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等应当按照规定建立电子台账,及时上传食品安全追溯信息。

  网络交易平台须设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食品安全

  针对网购食品问题,《条例》明确,入网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销售食用农产品的除外;入网食品经营者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交易的,应当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还应当在其网站首页的显著位置公示其营业执照。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十日内更新;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实行实名登记和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资格审查,建立入网食品经营者档案,与其签订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协议;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入网食品经营者应当记录、保存食品交易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不得少于二年。

  《条例》还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设置专门的网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建立食品安全检查、投诉举报处理等管理制度。

  “三小”全面实行登记管理

  长期以来,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以下称“三小”)普遍存在规模小、从业人员少、生产经营条件简陋、设备设施简单等问题,食品安全隐患大,风险高。为了破解这一难题,此次出台的《条例》对“三小”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条例》明确,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实行核准制,申请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准证书的,所在地县级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进行现场核查,实施核准不得收取费用。同时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建设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集中生产加工场所;鼓励和支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进入集中场所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

  对于食品摊贩,实行登记管理,并要求其在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前,应当提供以下材料:食品摊贩经营信息登记表;摊主身份证件、户籍或者居住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经营人员的健康证明。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时,应该佩戴信息登记公示卡,并按照信息登记公示卡所载明的登记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根据《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划定临时经营区域和时段供食品摊贩经营,并向社会公布。同时要划定幼儿园、中小学校、高等院校周边禁止食品摊贩经营的范围,制定管理办法,并向社会公布。

  对于小餐饮,也实行登记管理。《条例》明确,小餐饮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登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登记信息报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登记管理不得收取费用。

  一年内累计三次被处罚 将取消经营资格

  《条例》对于各种食品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被吊销许可证、核准证书或者被注销登记证书、信息登记公示卡的,其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准或者小餐饮、食品摊贩登记,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于编造、散布、传播虚假食品安全信息,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食品生产经营者在十二个月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核准证书或者注销登记证书、信息登记公示卡以外处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核准证书或者注销登记证书、信息登记公示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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