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导刊》刊号:CN11-5478/R 国际:ISSN1674-0270

登陆 | 注册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五项措施保食安 冷链食品防风险

2020-12-01 16:43:14 来源: 食安中国网

评论0  我来说两句

五项措施保食安 冷链食品防风险

一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采取“五方面”措施 做好冷链食品风险防控

钟卫平 本刊记者柴占阳

2020年11月25日下午,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再次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冷链食品及秋冬季食品安全有关情况。

参加新闻发布会的媒体记者提问,市场是疫情防控的一个重点场所,请问市场监管部门在冷链食品国内市场的风险防控方面采取了哪些举措?

对这个问题,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经营司市场稽查专员陈谞回答说:市场监管部门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的工作要求,积极发挥市场监管职能,强化“人物同防”措施,切实加强进口冷链食品在国内市场的风险防控,防范新冠病毒通过进口冷链食品加工销售渠道输入传播,全面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重点采取了以下五个方面的措施:

一是及时开展市场风险排查。近期,天津、山东等9省(市)相继报出进口冷链食品检出核酸阳性情况或涉疫食品流入相关情况。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接到信息通报后,第一时间组织对核酸阳性食品同批次产品开展全面排查,督促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立即下架停售、专区封存相关食品,查清涉疫食品来源、去向、库存及相关数量,并严格按照《新冠病毒核酸阳性食品处置指南》规定进行处置,及时向相关省份通报涉疫食品的流向信息。

同时,按照属地联防联控机制的统一部署,市场监管部门积极配合卫生健康等部门定期对食品冷链从业人员、环境场所等开展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工作。

二是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各地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当地联防联控机制的统一部署,会同相关部门,督促指导食品生产经营者改善环境卫生条件,严格落实进货查验、食品安全自查、温度控制、追溯管理、人员管理等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对进口冷链食品实行专用通道进货、专区存放、专区销售,不得与其他食品混放贮存和销售。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进口冷链食品时,还应当索取核酸检测合格证明以及消毒单位出具的进口冷链食品货物业经消毒的证明。无消毒证明、核酸检测证明的,不得生产加工和上市销售。严禁采购、使用来源不明的进口冷链食品。

三是持续加强日常监管。在前期全面排查基础上,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加快推动第三方冷库备案工作,强化进口冷链食品的追溯管理,做到来源可查、去向可追;对来源不明的、相关票据不全的进口冷链食品,加大查处力度。提醒食品生产经营者按照卫生防疫部门的指导要求,督促从业人员严格落实健康上岗要求。加强一线监管人员健康风险防控,指导直接接触进口冷链食品等感染风险高的监管人员做好个人防护。

四是落实预防消毒措施。各地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当地联防联控机制的统一部署,会同相关部门,指导生产、加工、储存、销售等生产经营单位严格按照有关技术指南规定,对进口冷链食品内外包装、贮存场所、生产加工设备等实施清洁消毒。并强调,在组织或委托有资质的消毒单位实施消毒时,应当在确保消毒效果的同时,防止对食品造成二次污染。对于污染的食品应当及时进行处置,保障食品安全。

五是推进追溯平台建设。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研发了 “进口冷链食品追溯平台”,实时对接各地追溯系统,快速确定产品流通路径和影响范围,提升排查处置效率,为疫情防控争取主动。部署各地开展进口冷链食品信息化追溯,推动北京、浙江、广东等10个省份建立省级追溯平台,实现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平台的数据对接,覆盖三文鱼、冻虾、牛肉等重点品类。会同海关部门完善信息共享、数据对接机制,努力实现从海关入关到生产加工、批发零售、餐饮服务全链条信息化追溯!

微信关注

相关热词搜索:

[责任编辑:]

相关阅读

参与评论

食安观察-《食品安全导刊》杂志官方网站 © 2012-2025 食安观察版权所有

京ICP备09075303号 京公网安备1101085079, 1101055372号

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金融街长安中心5号楼4层403(邮编100043)

联系电话:010-88825653   18500121702

稿件查询:010-51919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