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导刊》刊号:CN11-5478/R 国际:ISSN1674-0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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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罚、免罚!山东省日照市市场监管局出台柔性监管指导意见

2021-09-15 14:13:49 来源: 食品安全导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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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罚、免罚!山东省日照市市场监管局出台柔性监管指导意见
  
  记者 朱有刚
  
  近日,山东省日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出台了《关于加强柔性监管落实“不罚”“免罚”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划分轻微违法行为,列明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清单,体现了绣花式精细治理,探索建立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机制。
  
  明确不罚免罚法定情形
  
  “不罚”,主要是指对轻微违法行为“自行改正或在期限内改正”情形的不予行政处罚;“免罚”,主要是指对该轻微违法行为在罚则中规定可处罚款,但“符合法定适用条件”情形的不予行政处罚,也包括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免于处罚的情形。
  
  《指导意见》坚持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将柔性举措融入行政执法,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不予行政处罚”的通行规定与相关部门单行法规进行梳理,以清楚列明的清单给执法人员明确指引,提高执法效能,将为各类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新业态企业在发展初期提供更加宽松的制度环境。
  
  严格不罚免罚实时记录要求
  
  对于监管过程中发现的“不罚”事项的一般情形和特殊情况作出不同程序规定。对监管过程中发现的“免罚”事项情形可简化程序,不立案调查;已履行立案手续的,经核查符合“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按《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并形成规范的案卷资料。对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推行柔性监管和包容审慎监管
  
  《指导意见》要求认真贯彻营商环境的法律法规,落实“六稳”“六保”政策要求,努力创新监管手段,积极推行柔性监管,对“四新”经济实行包容审慎监管,通过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方法手段,达到行政管理目的,尽量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不罚、免罚不等于监管“失效”。《指导意见》中同时建立了分类监管和动态监管制度。对食品药品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落实“四个最严”的领域,要依法实施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对不属于上述相关范围的违法行为,法律法规不明确、有争议的违法行为,一般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选择适用法律法规条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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