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导刊》刊号:CN11-5478/R 国际:ISSN1674-0270

登陆 | 注册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海南:举报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最高奖励100万元

2022-05-10 14:10:30 来源: 食品安全导刊

评论0  我来说两句
  海南:举报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最高奖励100万元
 
  本刊记者 韦昌惠
 
  为更好服务市场监管体制改革,提升监管执法和消费维权效能,进一步增强监管合力和化解重大风险,同时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市场监督,推动社会共治。近日,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海南省财政厅起草了《海南省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明确,各级市场监管执法部门承办社会公众(以下统称举报人,应当为自然人)举报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结案后,给予相应奖励。前款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向市场监管执法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
 
  给予举报奖励的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包括:对自然人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金额1万元以上(含本数,下同),对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金额10万元以上的违法行为;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被处以责令关闭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被处以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的违法行为。
 
  《办法》鼓励举报人以来信、来访、网络、电话、传真等方式,积极举报发生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市场监管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举报人可以实名或者匿名举报。实名举报应当提供真实身份证明和有效联系方式;匿名举报人应当提供能够辨别其举报身份的信息作为身份代码,并与各级市场监管执法部门专人约定举报密码、举报处理结果和奖励权利的告知方式。
 
  《办法》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市场监管执法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具有法定监督、报告义务人员的举报;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或者与被侵权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的举报;实施违法行为人的举报(内部举报人除外);有证据证明举报人因举报行为获得其他市场主体给予的任何形式的报酬、奖励,或者举报人利用举报以恐吓、索取、要胁等方式谋取个人报酬或其他利益的;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办法》表示,对于有罚没款的案件,市场监管执法部门按照下列标准计算奖励金额,并综合考虑涉案货值、价款、社会影响程度等因素,确定最终奖励金额。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按罚没款的5%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5000元的,给予5000元奖励;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按罚没款的3%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3000元的,给予3000元奖励;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按罚没款的1% 给予奖励 。按此计算不足1000元的,给予1000元奖励。
 
  无罚没款的案件,一级举报奖励至三级举报奖励的奖励金额应当分别不低于5000元、3000元、1000元。
 
  违法主体内部人员举报的,在确定的奖励金额的基础上,可由市场监管执法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对应前款认定的不同奖励等级分别给予增加30%、20%和10%的奖励。
 
  《办法》强调,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上限为100万元,奖励金额不得突破该上限。单笔奖励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由各级市场监管执法部门商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按财政管理有关程序确定。
 
  据悉,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2年5月7日至2022年5月18日,可以通过3种方式提出意见建议:一是电子邮件: hngsfgc@163.com、11288246@qq.com;二是联系电话:(0898)66767977、(0898)68592959;三是信件地址:海口市海府路59号1020室、海口市滨海大道109号财政大厦1406室。
微信关注

相关热词搜索:

[责任编辑:]

相关阅读

参与评论

食安观察-《食品安全导刊》杂志官方网站 © 2012-2025 食安观察版权所有

京ICP备09075303号 京公网安备1101085079, 1101055372号

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金融街长安中心5号楼4层403(邮编100043)

联系电话:010-88825653   18500121702

稿件查询:010-51919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