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导刊》刊号:CN11-5478/R 国际:ISSN1674-0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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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公布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四批典型案例

2022-09-19 11:11:25 来源: 食品安全导刊-食安观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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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记者 韦昌惠

2022年以来,海南省市场监管系统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围绕“铁拳”行动的11项规定动作和自选动作,重拳出击,严厉打击食品生产经营领域违法行为,依法严查非法出售、购买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禁塑”类违法行为,大力整治“神医”“神药”等虚假广告乱象,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紧密相关、性质恶劣的违法案件。现将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四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海南金吉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案情简述:经查,当事人于2021 年 11 月 07 日生产的圆形蛋挞皮,经检测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 GB2762-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共生产上述不合格蛋挞皮 26 箱(每箱10 包,每包 30 个),每箱售价 130 元,货值金额为 3380 元。

处理结果:当事人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 3380 元和罚款 5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儋州那大小晨晨文具店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案情简述:经查,当事人经营标识为“滚蛋!滚珠果酱”的预包装食品60瓶、标识为“网红碰瓷(膨化食品)”40盒、标识为“男孩女孩”的预包装食品30袋。上述预食品标签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的规定。涉案产品货值金额145元,违法所得为59元。

处理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59元;3.罚款500元。

三、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儋州那大亚月小卖部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案件简述:经查,当事人经营的标识为“滚蛋!滚珠果酱”预包装食品60瓶、标识为“怪咖DJ秀”的压片糖果60条、标识为“奇葩转盘”的低度充气糖果40盒。上述预包装食品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的规定。涉案食品货值金额共计130元,违法所得67元。

处理结果:当事人经营国家禁止经营的预包装食品违反了《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67元和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四、澄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海南誉禾在线科技有限公司经营违法广告案

案情简述:经查,当事人在从事广告经营活动过程中,为海南某医学中心有限公司提供广告代理服务。当事人在百度平台发布的广告,与海南某医学中心提供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中内容不符,经营涉案广告实际产生费用1.29万元。

处理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澄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广告费1.29万元;2.罚款1.29万元。

五、陵水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海南陵水华德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车用柴油案

案情简述: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9月24日经营的车用柴油,经检测“闪点(闭口)”项目不符合GB 19147-2016《车用柴油》标准,依据《2021年海南省车用柴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销售不合格车用柴油32742升,销售价格为6.76元/升,货值金额为22.13万元,违法所得为5.53万元。

处理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都规定。陵水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5.53万元;2.罚款22.13万元。

六、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上海笕尚服饰有限公司三亚凤凰路分店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儿童服装案

案情简述:经查,当事人销售的款号为721490003的女童连衣裙,经检测“PH值”项目不符合GB 31701-2015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款号为621450012的女童外套,经检测“绳带要求”项目不符合GB 31701-2015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不合格女童连衣裙进货数量14条,已销售3条。不合格女童外套进货数量74件,已销售4件。本案的涉案产品货值为2.15万元,违法所得为564元。

处理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停止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服装,并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质量不合格的女童连衣裙10条、女童外套69件;2.没收违法所得564元;3.罚款2.15万元。

七、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海南三峡能源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压力管道案

案情简述:经查,当事人于 2016 年 12 月至 2021 年 11 月先后投入使用演丰新镇医院项目、演丰新镇好香园茶楼项目、演丰新镇庭院项目、演丰镇艺术幼儿园项目、演丰新镇美龙小区项目及演丰瑶城村项目等 6 个公用压力管道(总长 11403m,设计压力 0.4MPa),上述压力管道安装完成及投入使用至现场检查时没有进行检验,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处理结果: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压力管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罚款 16.5万元的行政处罚。

八、陵水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三亚祥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陵水分公司使用存在事故隐患的电梯案

案情简述:经查,经海南省锅炉压力容器与特种设备检验所检验,当事人管理的珍珠名邸小区的13台电梯出现紧急报警装置和救援程序出现故障,存在事故隐患。该所当场告知当事人并下达《海南省锅炉压力容器与特种设备检验所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要求当事人进行整改,对出现故障的电梯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继续使用。之后,当事人未对电梯进行全面排查、消除事故隐患而继续使用。

处理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二条都规定。陵水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九、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秀英分局查处海南富春东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按政府定价收取电费案

案情简述:经查,自2020年1月至2021年6月期间,当事人以自定收费标准0.86元/千瓦时的价格向“城市海岸”小区居民用户收取电费总金额294万余元;当事人以自定收费标准1.13元/千瓦时的价格向该小区商铺用户收取电费总金额89万余元。当事人实际收取居民用户每度电比政府定价多收0.2505元,期间共计向该小区居民用户多收电费85万余元;当事人实际向商铺用户每度电比政府定价多收0.4629元,期间共计向该小区商铺用户多收电费36万余元。截止2022年5月25日当事人将多收的122万余元退还城市海岸居民和商业用户。

处理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秀英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6.73万元的行政处罚。

十、昌江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赵某某侵犯地理标志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述:经查,当事人未经“澄迈桥头地瓜”地理标志注册商标专用权所有人授权许可,擅自使用印有该地理标志注册商标的纸箱异地加工打包产地为昌江县海尾镇的地瓜。共查扣使用“桥头地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纸箱包装好地瓜的共有254箱(规格5kg)和465箱(规格2.5kg)、侵犯“桥头地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空纸箱共有331个(规格5kg)和59个(规格2.5kg)尚未使用、侵犯“桥头地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防伪码标签723张。上述侵权涉案产品货值金额共计1.40万元。

处理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昌江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依法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涉案侵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权的产品和包装物;2.没收涉案侵权地瓜的销售所得5787元;3.罚款7.6万元。

十一、琼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琼海潭门若一珠宝商行销售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制品案

案情简述:经查,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销售珊瑚原石大摆件、砗磲制品、砗磲原贝、砗磲摆件、砗磲手链等物品。经鉴定,当事人经营的珊瑚原石大摆件 1 件、砗磲制品 130 件、砗磲原贝 16 件、砗磲摆件 217 件、砗磲制品 116 件均属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制品,上述涉案物品价值59.35万元。

处理结果:由于当事人非法经营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制品,且货值较大,其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琼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十二、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桂林洋经济开发区分局查处海南东泓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案

案情简述: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7月12日生产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碗170箱(26个/条,12条/箱)、小塑料碗164箱(10个/条,20条/箱),共计334箱85840个。上述塑料碗的原材料是聚丙烯(PP),属于《海南省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名录(第一批)》范围的产品。上述涉案塑料碗销售价格是16元/箱,小塑料碗销售价格10元/箱,涉案产品货值金额共计是4360元。

处理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桂林洋经济开发区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违法产品,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碗334箱;2.罚款人民币15.5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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