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导刊》刊号:CN11-5478/R 国际:ISSN1674-0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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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审查 查处一生产经营标签违法食品案

2018-09-14 14:23:00 来源: 淮北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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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利用新的食品原料(原称“新资源食品”)生产食品,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审查,对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准予许可并公布。

2016年8月,淮北市某公司委托江苏省无锡市某食品公司生产了一批“黑麦玛咖黄精粉”并通过淘宝网进行销售。浦某购买后,发现上述食品配料中含有新食品原料“玛咖粉”,但未在标签中标注不适宜人群和食用限量,遂向市食药监局举报。市食药监局收到举报后,依法立案调查处理。

经查,原卫生部2011年5月18日发布《关于批准玛咖粉作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2011年第13号),批准玛咖粉作为新资源食品,规定其食用量≤25克/天,婴幼儿、哺乳期妇女、孕妇不宜食用,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中应当标注不适宜人群和食用限量。后经调查,认定淮北市某公司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并依法给予其行政处罚。

本案中,“玛咖粉”是经原卫生部批准的新资源食品,依法可以添加到涉案“黑麦玛咖黄精粉”食品中。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对食品标签应当标明的事项做出了明确规定,食品中含有新食品原料的,其产品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告等要求。涉案“黑麦玛咖黄精粉”中添加新食品原料“玛咖粉”,但未在标签中标注不适宜人群和食用限量,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规定的“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依法禁止生产经营。

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应当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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