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忘记密码?
设为首页 收藏本页
3M
  您当前所在位置:食安中国 > 新闻中心 > 法规标准 >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的相关规定

时间:2010-12-08 09:56来源:中国物品编码中心 浏览次数:
1.按照《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规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有违法嫌疑的证据或者举报;(2)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必须合法。 2.按照法律规定,查封、扣押的产品范围是法律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产品存
杂志专区     

1.按照《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规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有违法嫌疑的证据或者举报;(2)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必须合法。

2.按照法律规定,查封、扣押的产品范围是法律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产品存在的瑕疵问题、标识不规范的问题,不能实施查封、扣押。

3,查封、扣押的期限为三个月;对于产品的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不足三个月的, 查封、扣押后的处理不得超过产品的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因案情复杂等情况,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需要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报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 

(责任编辑:admin)
 相关文章
------分隔线----------------------------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用户名: 验证码: 点击我更换图片
 视频中心
 新闻24小时点击排行
 《食品安全导刊》专区
刊号:CN11-5478/R 国际:ISSN1674-0270
2012年11月刊
杂志订阅
在线投稿
杂志刊例
2012-09
2012-08
2012-07
更多>>
  行业展会
仪器设备展
 友情链接
关于网站 | 申请链接 | 广告服务 | 媒体合作 | 意见建议 | 联系我们 |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