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所适范围有区别
《通则》是针对经预先定量包装好的、或已装入(灌入)容器中、向消费者直接提供的食品标签做出的规定,而《规定》则是对所有粘贴、印刷、标记在食品或其包装上的标识,即所适用的范围不仅仅是已有包装的食品,还包括没有包装的裸体食品。
标准号和质量等级要明示
《规定》强调了“食品执行的标准明确要求标注食品的质量等级、加工工艺的,应当相应的予以标明”,比如,《糕点通则》中规定了对冷加工和热加工糕点的不同要求,执行该标准的食品除了标示执行标准号,还应标示食品加工工艺是“冷加工”或“热加工”。又如,国家标准《绿茶》规定绿茶分成烘青、炒青、珍眉等类别,且每个类别还需分等级,企业应同时标示产品的类别和等级。企业必须按照所执行标准的要求对产品进行分等分级,不能想当然标注“特级”、“优级”。
名称必须体现产品真实属性
《通则》和《规定》都强调了食品名称必须体现食品的真实属性,应使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已有规定的名称。在此基础上,《规定》对混合食品和“仿制品”的食品名称提出了专门要求。例如,以大豆粉、淀粉为原料生产的食品,不能只称为“大豆粉”,而应将大豆粉和淀粉都体现在产品名称中。又如,以大豆或魔芋为原料生产的仿肉类食品,不.......【要阅读全文点击订阅杂志】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