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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2009食品安全加强法案基本情况(4)

时间:2009-10-26 10:17来源: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 浏览次数:
(十六)行政扣留 1. FDA官员如果有理由相信某种食品是掺杂、错误标签的,因而违反法规要求,可以对食品进行行政扣留; 2. 扣留最长期限从30天增加到60天,要求举行非正式听证的期限从5天延长到15天。 (十七) 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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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六)行政扣留

    1. FDA官员如果有理由相信某种食品是掺杂、错误标签的,因而违反法规要求,可以对食品进行行政扣留;

    2. 扣留最长期限从30天增加到60天,要求举行非正式听证的期限从5天延长到15天。

    (十七) 禁止或限制运输

    1. 如果FDA有确切的证据表明某种食品对人和动物的健康造成即时严重的危害,在与地方政府协商之后,可以禁止或限制该种食品在一个州内或州内的某个地区运输;隔离措施包括禁止或限制食品的运输或禁止、限制装载该食品的运输工具移动;

    2. 隔离措施以14天为一个周期,如果需要再延长14天,需要通报地方政府,并公告采取行动的理由。

    (十八)刑事处罚

    任何人如果故意违反“联邦食品、药品、化妆品法”第301条有关掺杂、错误标签食品的规定,处10年以下监禁,或并处罚款。

    (十九)民事处罚

    1. 任何人如果违反第301条有关食品的规定,对个人每违反一次处2万美元以下罚款,单一活动中累计罚款不超过5万美元;案件中涉及其他人,累计对个人的罚款不超过25万美元,单一活动中累计罚款不超过100万美元;

    2. 任何人如果故意违反第301条有关食品的规定,对个人每违反一次处5万美元以下罚款,单一活动中累计罚款不超过10万美元;案件中涉及其他人,累计对个人的罚款不超过50万美元,单一活动中累计罚款不超过750万美元。

    (二十) 不良进口记录

    1. 食品进口商不得:

    ① 提供不准确、不完整的信息;

    ② 拒绝提供所要求的信息 .

    2. FDA应建立进口食品档案

    (二十一)原产地标注

    1. 加工食品应标注最后加工地(国家);

    2. 非加工食品应标注其来源地(国家);

    3. 未按要求标注视为“错误标签”食品

    (二十二) 不得拖延、限制、拒绝检查

    1. 食品企业所有人、经营者、代理人、国外食品企业所在地政府人员如拖延、限制、拒绝FDA检查,该企业产品将被视为“掺杂食品”;

    2. FDA将建立一支专门从事国外食品企业检查工作的检查员队伍。

    五、肉类、水产品使用CO问题

    在HR2749最早的版本中,曾经要求FDA对是否允许在肉类、水产品中使用CO做出最终决定,但在议会辩论中遭到反对,认为不应将CO的使用合法化。法案的最新版本已删除这一条,可能意味着美国将禁止在肉类、水产品中使用CO作为发色剂。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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