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0年开始,刘某在广州市番禺区租下一出租屋作为加工卤制品的无牌作坊,从市场上买来鸭脖子、鸭头、豆皮、海带、莲藕等食品原料,使用卤香王、透骨香、亚硝酸盐等食品添加剂调制卤汁,再将食品原料和卤汁熬成卤制品,用手推车推到路边售卖。2012年6月1日晚上,叶某到刘某的小吃摊档上买了3串豆腐皮带回家,自己吃了1串,5岁小外甥小杰嘴馋吃了2串。半小时后,小杰又哭又闹,口唇紫绀,手脚发冷,家人立即将其送往医院。经医院ICU抢救,医生初步诊断小杰为食物中毒。公安机关接报后前往刘某的摊档抓获刘某,现场缴获豆腐皮等十多种食品,并在其出租屋内查获亚硝酸盐等食品添加剂。经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现场缴获的豆腐皮亚硝酸盐含量为6.45E+03mg/kg(即6450mg/kg),大大超出了国家规定的食品添加剂安全使用标准。
事后,刘某供述,每次调制卤汁,他都会往大桶里放一点亚硝酸盐,用于防腐和润色(使肉的色泽更鲜艳些),“至于放多少,我也没有什么科学的配方。这次货比较多,亚硝酸盐也就放多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亚硝酸钠在酱卤肉制品类食品上的残留量≤30mg/kg。刘某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超剂量使用亚硝酸盐(主要指亚硝酸钠)加工卤制品,造成一人食物中毒,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143条之规定,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番禺区检察院据此对刘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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