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七条 中心在全国委托绿色食品标志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中心的总体发展战略,负责研究本省(区、市)发展绿色食品的方针、政策及规划,负责管理本省(区、市)与绿色食品标志申请和使用有关的事宜,协调好本省(区、市)内工商、环保、食品卫生等各部门的关系,共同做好绿色食品质量控制和市场监督工作,依法打击假冒伪劣行为,组织协调好绿色食品生产相关技术的攻关工作、绿色食品基地建设和开发工作及绿色食品的市场培育和宣传等工作。
第八条 中心和各级绿色食品委托管理机构配备经培训、持证上岗的绿色食品标志专职管理人员,指导和受理企业按规定的程序申请使用绿色食品标志,并依据绿色食品标准及有关规定赴生产企业实地考察,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各类合法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单位进行不定期检查、监督,并协同执法部门对非法使用单位进行查处。
第九条 绿色食品委托机构委托的环保监测机构是经国家技术监督部门认证的、处于第三方公正地位的技术监督监测和检测部门,主要负责绿色食品产品原料产地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工作。
第十条 中心定点的食品监测机构是经国家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认证的、处于第三方公正地位的技术监督监测和检测部门,主要负责绿色食品产品检测等工作。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