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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第二章 管理监督机构和人员)

时间:2014-05-08 22:31来源: 浏览次数:
第六条中心是代表农业部负责全国绿色食品管理与协调工作的机构,其主要职能是制定发展绿色食品的方针、政策及规划;管理绿色食品商标标志;组织制定和完善绿色食品的各类标准;开展与绿色食品工程相配套的科技攻关、
电子杂志          第六条  中心是代表农业部负责全国绿色食品管理与协调工作的机构,其主要职能是制定发展绿色食品的方针、政策及规划;管理绿色食品商标标志;组织制定和完善绿色食品的各类标准;开展与绿色食品工程相配套的科技攻关、宣传、培训活动;组织和参加国内外相关的经济技术交流及合作;指导各省市区绿色食品管理机构的工作;建设绿色食品生产示范基地;协调绿色食品营销网络;协调绿色食品环境、食品监测的工作。
       第七条  中心在全国委托绿色食品标志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中心的总体发展战略,负责研究本省(区、市)发展绿色食品的方针、政策及规划,负责管理本省(区、市)与绿色食品标志申请和使用有关的事宜,协调好本省(区、市)内工商、环保、食品卫生等各部门的关系,共同做好绿色食品质量控制和市场监督工作,依法打击假冒伪劣行为,组织协调好绿色食品生产相关技术的攻关工作、绿色食品基地建设和开发工作及绿色食品的市场培育和宣传等工作。
    第八条  中心和各级绿色食品委托管理机构配备经培训、持证上岗的绿色食品标志专职管理人员,指导和受理企业按规定的程序申请使用绿色食品标志,并依据绿色食品标准及有关规定赴生产企业实地考察,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各类合法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单位进行不定期检查、监督,并协同执法部门对非法使用单位进行查处。
    第九条  绿色食品委托机构委托的环保监测机构是经国家技术监督部门认证的、处于第三方公正地位的技术监督监测和检测部门,主要负责绿色食品产品原料产地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工作。
    第十条  中心定点的食品监测机构是经国家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认证的、处于第三方公正地位的技术监督监测和检测部门,主要负责绿色食品产品检测等工作。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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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号:CN11-5478/R 国际:ISSN1674-0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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