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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有新规

时间:2012-10-14 23:16来源:河南省人民政府网站 浏览次数:
为了保证方便食物的安全,省人大常委会日前通过有关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管理办法,并从9月份开始实施。今后,凡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小作坊,均须依法取得营业执照,食品摊贩则实行备案制。
电子杂志      为了保证方便食物的安全,省人大常委会日前通过有关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管理办法,并从9月份开始实施。今后,凡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小作坊,均须依法取得营业执照,食品摊贩则实行备案制。

  10月9日,从南阳市工商局了解到,按照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不含现做现卖)的个体工商户。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于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开办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要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固定场所、生产设备设施以及保证食品安全的制度,并禁止生产加工四类食品:乳制品白酒、罐头制品、果冻等。

  为确保食品安全问题可追溯,该管理办法强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的食品应当有外包装或者标签,并标注产品名称、配料、生产者、生产地址、联系方式、生产日期、保质期、备案编号等基本信息。

  该管理办法规定:“食品摊贩,包括流通类食品摊贩和餐饮类食品摊贩。流通类食品摊贩,是指无固定店铺,在批准的地点和规定的时间内销售预包装食品或散装食品的经营者。餐饮类食品摊贩,是指无固定店铺,在批准地点和规定时间内以烹饪等方式现做现卖直接入口食品,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

  据悉,南阳市工商部门9月份已开始对辖区内登记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流通类食品摊贩依法进行全面检查和清理。各级工商部门将根据要求,建立流通类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制度。经审核,同意申请人备案要求的,由申请受理机关发给备案申请人《食品流通摊贩备案证明》。流通类食品摊贩从事经营活动时须悬挂或张贴《食品流通摊贩备案证明》。《食品流通摊贩备案证明》有效期限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的经营期限一致,但不超出经营者的健康证有效期限,实行一年一检。

(责任编辑:fut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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