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导刊》刊号:CN11-5478/R 国际:ISSN1674-0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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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法修订草案为保健食品广告“划红线”

2014-08-26 10:20:20 来源: 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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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注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

  广告法修订草案25日提交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针对现行广告法的一些问题,草案在多方面进行了修改和完善。明确界定了构成虚假广告的四种具体情形,增加专条对垃圾广告进行规范,对烟草广告、保健品、医疗、房地产等广告进行限制和调整。

  另外,草案还增加了广告荐证者的行为规范和法律责任,这意味着明星在代言时将有更多规范,不得为未使用过的商品和服务作证明。

  四种情形构成虚假广告

  草案明确四种具体情况将构成虚假广告:一是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二是推销的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三是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四是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未经同意不得发送广告

  草案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或者当事人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或者个人电子邮箱等发送广告。

  为斩断垃圾短信、邮件的传输渠道,草案还要求,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其明知或者应知的利用其场所或者信息传输平台发布违法广告的,应当予以制止。

  不得为未用过的商品作证明

  201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关于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规定明星代言广告如涉及虚假宣传,将与商家一起承担连带责任。广告法修订草案对广告荐证者的法律责任再次予以明确和强调。

  草案增加了广告荐证者的行为规范和法律责任,这意味着明星在代言时将有更多规范,不得为未使用过的商品和服务作证明。广告法修订草案明确,广告荐证者,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草案规定,广告荐证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由工商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为保健食品、医疗等广告“划红线”

  广告法修订草案对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准则作了完善,新增保健食品、医疗广告准则,要求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医疗广告不得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不得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不得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患者的名义作推荐、证明。草案还禁止除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广告外的其他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

  草案还补充完善了农药、兽药广告准则,增加饲料、饲料添加剂广告准则和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准则。

  草案增加教育、培训、招商、房地产广告准则,对目前存在的一些广告乱象进行规范,如: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对教育、培训效果作出保证性承诺;不得宣传有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房地产广告不得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项目位置应当以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现有交通干道的实际距离表示,不得以所需时间表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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