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导刊》刊号:CN11-5478/R 国际:ISSN1674-0270

登陆 | 注册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浙江对冷鲜禽加工经营进行规范

2014-09-28 14:45:22 来源: 中国食品安全报

评论0  我来说两句

  浙江是禽类消费大省,去年共消费禽类4.5亿只,其中仅5.8%的禽类是经过加工后销售的,其他大多数为活禽销售。但这却为禽流感等疾病的传播创造了条件。为阻断疾病传播途径,浙江省自今年7月1日起永久性关闭了全省所有设区市主城区的活禽交易市场。

\

  用冷鲜禽替代原有的活禽交易,相关的卫生标准如何规范?近日,浙江省卫计委举行新闻通气会,对外公布了新制定的《冷鲜禽加工经营卫生规范》(以下称《规范》)。

  《规范》对冷鲜禽加工经营的温度进行了严格规定,并明确规定产品最小销售单位上应具有动物产品检疫合格标识和产品标识。这也是该省制定的第一个规范类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为了应对冷鲜禽产业缺乏卫生规范、产业发展亟待规范以及监管亟须加强的现状,我们组织相关部门制定了这一《规范》。”浙江省卫生计生委食品处处长潘红说。她表示,此举可以进一步规范目前的冷鲜禽加工经营过程,更好地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

  作为有法律效应的强制性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规范》明确要求,在对浙江省境内的冷鲜鸡、鸭和鹅进行加工经营时,应有严格的温度要求。这包括:家禽在宰杀后1小时内,禽胴体的中心温度要快速冷却至7℃以下,且不得发生冻结现象。同时,从活禽宰杀到成品进入冷库时间应小于等于2小时,在后续贮存、运输和销售过程中,温度应保持在0到4℃范围内。冷鲜禽在销售时应设立能够保持此温度的专柜,不得将冷鲜禽在常温下保存。冷鲜鹌鹑和鸽子的加工经营参照此标准执行。

  “设定上述严格的温度要求,是为了最大限度地确保冷鲜禽的新鲜度、安全度和口感。”该《规范》的牵头制定者、浙江省预防医学会常务副会长丛黎明说。

  此外,《规范》还明确规定了产品最小销售单元上,应有动物产品检疫合格标识和产品标识,并明确标识产品名称、加工日期及保质期、企业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运输及贮存方式等,方便消费者辨识和溯源。

  当天,浙江省卫计委还同时发布了即食动物性水产品和冷冻预制海水鱼制品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据介绍,该《规范》将于今年10月1日正式实施。

  原标题:浙江发布地方标准规范冷鲜禽加工经营

  如果您想随时随地了解更多关于食品相关新闻、食品安全事件及食品安全常识等内容请关注我们的微信号:cnfoodsafety

微信关注

相关热词搜索:浙江

[责任编辑:]

参与评论

食安中国 Copyright © www.cnfoodsafety.com 2012-2015 版权所有 海淀分局网络备案编号:1101085079,1101055372京ICP备09075303号-1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39号万地名苑2号楼504室(邮编100039) 联系电话: 010-88825653 业务咨询:010-888256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