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导刊》刊号:CN11-5478/R 国际:ISSN1674-0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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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该不该把真空食品包装袋计算在销售重量之内?

2015-03-17 11:25:11 来源: 新蓝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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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为觉得超市不该把真空包装食品的包装袋计算在销售重量之内,钟先生向工商和质监部门投诉,对工商、质监部门的答复不满意,又到法院打起了官司。到底真该对此斤斤计较,还是消费者过于吹毛求疵?

  钟先生曾在一家大超市购买了几包真空包装的盐水鸭、酱牛肉、青鱼干等熟食制品,拿回家后觉得塑料包装纸挺厚,于是忍不住拆开来称了下。结果发现,这几包标注质量为500克左右的熟食,每包的包装袋都有将近10克。爱较真的钟先生觉得自己吃了亏,而且虽然每包数量不大,但对于超市来说日积月累也是笔不小的额外收入,于是向工商和质监部门举报,称超市短斤短两。

  工商、质监部门收到钟先生的投诉后,也挺认真,马上就派员到商场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了钟先生所称的几种真空包装熟食,包装袋上注明“规格:散装,计量方式:散装称重”,并有不干胶小标签的标注了单价、重量、总价、秤号等信息。经抽取样品后,交计量测试机构进行了检测。检测结果,含包装在内的实际称重值略高于商品上标注的重量值。另外,质监部门还对现场的电子秤进行了检测,最终结果也是合格的。

  工商、质监部门认为,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商业、服务业诚信计量行为规范》第十六条的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称重前应当去除包装物(必要的内包装除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包装物作为商品计量销售”。食品的真空包装袋应属于必要的内包装,而且实际称重的误差也符合《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偏差范围。因此,工商、质监部门均认为超市的经营行为并不违法,予以销案,并答复钟先生:“超市短缺数量的违法事实不成立”。

  钟先生收到答复后,认为工商、质监部门的认定是错误的。因为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将包装物的重量计入商品的净重,不得短缺数量,不得拒绝消费者对计量的复核”。于是钟先生向嘉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两机关的答复,并重新进行立案查处。但是到了法院开庭的日子,钟先生却没有来;法院第二次发了传票,钟先生依然没有到庭。

  原告没有到庭,法院无法开庭审理,最终对该案按撤诉处理。不过,坐在旁听席上的记者和大家一样,很希望了解这个案子的是非,于是采访了本案的审判长。法官表示,消费者权益应当得到保护,因此钟先生斤斤计无可厚非。经营者短斤缺两,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因为消费者在不知情或不完全知情的情况下进行了消费。就本案而言,消费者在购买选择上述食品时,对于食品采用真空包装并且带包装计量是完全知情的,如果觉得价格太高,计量方式不合理,他也完全可以选择价格更低的普通散包装同类商品。就真空包装食品这一形式来说,不仅是一种拆分、包裹食品的包装物,更是一种延长食品保质期的特殊保存方式,启封后即失效,因此在销售过程中与食品不具有可分性。工商、质监部门认定属于必要的内包装是合法合理的。另外,检测称量结果表明偏差在正常范围内,其实还比标注份量多了一些。因此,钟先生的权益并没有受到什么损害。不过,法官也表示,由于相关法规和标准并未对真空包装作出具体规定,导致理解上存在歧义,执法部门有时也感到困惑,建议有关部门对此进一步予以细化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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