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导刊》刊号:CN11-5478/R 国际:ISSN1674-0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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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人员独家揭秘:为何食品行政案件公开难

2015-06-09 15:29:53 来源: 一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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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实上,食药监总局制定的相关行政法规已经颁布大半年,而将于10月1日实施的新《食品安全法》也对食品安全风险、食品抽样检验、食品虚假宣传、违法行为查处等信息提出了明确的公开要求。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毕井泉日前在拜会北京市主要领导时表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最重要的手段是信息公开”。事实上,食药监总局制定的相关行政法规已经颁布大半年,而将于10月1日实施的新《食品安全法》也对食品安全风险、食品抽样检验、食品虚假宣传、违法行为查处等信息提出了明确的公开要求。

  对于基层的食品安全监管,新《食品安全法》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并依据有关规定公布检验结果”,“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调查处理信息的影响限于特定区域的,也可以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

  食品安全方面,地方食药监部门在日常工作中获得的信息可分为:一般食品安全风险、行政案件信息、刑事案件信息,其严重程度呈递增关系。而行政案件,属于他们处理数量最多的一类,也同民众的健康相关程度最高。

  然而,《第一财经日报》采访的几位食品安全执法人员表示,基层的行政案件信息公开并不尽如人意。

  公开要求实现程度很低

  “现在基本不公开,虽然国家早就有要求——既要求企业公示(所受)处罚信息,又要求行政机关公示处罚信息,而且有时间要求——信息产生20天内要公示,但现在根本没做到。”在基层执法了30多年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人员老高表示。

  他说:“不公开的原因在于行政机关执法水平太低,有的处罚,定性、适用法律都有问题。最大的问题是自由裁量权的使用不公正,同类案件存在畸轻畸重。执法人员自由裁量权很大,滥用权力的现象大量存在,造成不公正、不公平,一旦公开就会引发民愤,引起行政诉讼。”

  而一位在基层质检系统执法20多年的工作人员却表示:“监督信息的公开不应该一视同仁,应该区分情况。比如一家知名企业出现轻微违规行为,并不会对消费者造成损失,就不该公开,否则对企业来说容易被恶意炒作的口水淹死。如果违规行为足以损害到公众利益的,就应该公开。”

  为促进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规范运行,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2014年8月,国家食药监总局印发了《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要求依法查办的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原则上都应当公开,只有涉及国家机密等事项时,才需要上级批准。

  但纵观全国各地的食药监部门,对其所经手的案件进行信息公开的为数不多。尤其是基层对违法案件的监管信息公开依然薄弱,甚至于无。政令与现实仍有距离。

  本报记者查询了全国31个省份食药监局的官网,发现其所查处的行政案件的信息公开程度极为悬殊。其中做得最好的上海,自国家食药监总局《通知》发布以来,定期公布行政案件数量及信息,但基本上也没有详细的处罚信息。有12个省份的食药监局从去年8月至今,未查到其查处的行政案件数量,更谈不上详细信息的公布了。这在很大程度上无疑与县市级食药监部门的信息上报不力有关。

  地方利益阻挠信息公开

  上述质检执法人员表示:“监管信息公开,现在对于任何一个(食药监)部门都是一个难题,行政部门不想公开,因为会加大工作量;对企业来说,公开可能是致命的。还有一种情况就是执法力量薄弱,不敢公开。”

  信息公开不仅是强有力的监管手段,对公众来说也是达到信息对称的一种方式。但在其公开程度低背后,是无法绕开的隐形困扰。

  上述质检执法人员表示:“各行各业的生产企业成千上万,不可能查得过来。如果公开(行政案件信息),(地方)政府和企业都会恼怒。部门工作会很难开展。这会影响到招商引资。政府都在哄着企业投资。罚了之后,企业本来就不舒服,再敢公开,这(食药监局)局长基本就完了。指望企业缴税养财政,罚‘死’了财政就完了,就得欠(公务员的)薪了,我们就完了。”

  这些行政案件背后有一连串的利益链条,监管信息公开之难可想而知。“一个案子会牵出若干个案子,没查完就是渎职、不作为,你说吓死执法人员不?一出案子,(执法人员)就有责任,执法者被无限捆绑。出了事追责,有企业不怕公开,因为它可以打一枪换一个地方。现在注册也越来越简单,换个公司名字就行了,法定代表人可以换,一堆亲戚轮着当。”这位质检执法人员表示。

  他说,基层食品安全执法人员已经是在夹缝中生存了,监管信息最好也不公开,这样工作反倒轻松很多,“办案再细也有漏洞,公开了就有很多事没法弥补,责任跟着就来了——检察机关会较真的,所以当然少公开更好。”

  企业、政府的公开都须改进

  而在基层工商部门工作了30多年的老高看来,《行政处罚法》早就规定行政处罚应该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但一直没做到,“司法也还存在不公,更何况行政。行政机关懂法律、能执法的人实在太少,导致不能保证依法行政,在这个状况下,怎么敢公开?行政处罚公开是最能保证依法行政的,只有公开,才能迫使行政机关执法做到公正。现阶段如果行政处罚全部公开,在执法人员素质没有提高的情况下,他们会怕受到过错责任追究,这可能会导致不去执法的后果。”

  老高说,很多基层人员不想执法、不会执法、不在执法,这加剧了市场秩序的混乱程度。如果只讲宽进,不讲严管,后果将十分严重。

  “去年初《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法律已经明确,企业由年检制改为年报公示制,但这样公开是不够的,因为如果没有交易关系,一般人是不会去查企业是否受罚等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公示也做得很不到位,有的地方行政部门网站上有处罚信息,但只是条目,没有内容。而商品质量抽检,有的地方行政部门只是通过媒体发布结果。其实应该立法明确规定这些行政处罚结果必须同时在它们网站上公示。”老高表示。

  上述质检执法人员表示,关于监管信息公开,一是法律要合理、合乎实际,让执行者便于执行;二是对行政人员的追责不能乱追,不要为了平息舆论而乱追一气,不然反倒寒了一线工作人员的心,使他们不敢正常查、正常罚;三是执法必须排除外界的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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