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导刊》刊号:CN11-5478/R 国际:ISSN1674-0270

登陆 | 注册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史上最严食品安全法10月施行 食品安全可全程追溯

2015-06-18 09:21:14 来源: 人民网

评论0  我来说两句

  今后,食品安全可以全程追溯,添加剂不许可不得生产,购买商品“假一赔十”有法可依,网上卖食品必须“实名制”,举报食品违法将受保护,监管不到位责任人将“被辞职”……在6月16日举行的河南2015年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现场,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向记者解读了被称为“史上最严”的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

  新法从现行法律的104条增加到154条,并对原有70%的条文进行了实质性修改,给企业生产者及经营者又加了一层“紧箍咒”。新法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食品安全可以全程追溯

  新《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新法进一步强调了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和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要求企业负责人必须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监管部门应对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告 。

  生产经营有“禁区”

  与现行法律相比,新法中还多了很多生产经营方面的“禁区”。新法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如三聚氰胺奶粉、塑化剂白酒、苏丹红鸭蛋;禁止生产经营含致病性微生物,或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如2013年湖南的“镉大米”;禁止生产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如上海福喜用的过期原料肉;禁止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禁止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禁止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严惩重处 一年三次违法停产停业

  比起09版旧法,新法在罚款额度上大幅提高。新法规定,用回收食品作原料生产食品、生产经营病死动物肉类制品等行为罚款额度由现行法律中货值金额五至十倍罚款提高到十五至三十倍。同时,对情节严重的,增设了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的条款。同时,新法增设行政累积处罚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法受到处罚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发出红牌,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举报食品违法受保护

  “很多举报者其实心里多少都有些顾虑,有些还担心遭到打击报复。”该负责人说。对备受瞩目的“深喉”举报,新法也有了明确规定: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奖励。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举报人举报所在企业的,该企业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面对赔偿 不得互推责任

  今后,消费者请求赔偿也不会再遭遇“踢皮球”。新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网上卖食品必须“实名制”

  新法还填补了现行法律的一系列空白,比如针对日益流行网购食品行为,新法就规定了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连带责任,平台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消费者合法权益受损,可以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生产者要求赔偿。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

  新法还规定,对县级以上食药、卫生、质监、农业等部门,违反本法规情节严重的,对其直接负责人将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微信关注

相关热词搜索:安全法 食品安全 全程

[责任编辑:]

参与评论

食安中国 Copyright © www.cnfoodsafety.com 2012-2015 版权所有 海淀分局网络备案编号:1101085079,1101055372京ICP备09075303号-1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39号万地名苑2号楼504室(邮编100039) 联系电话: 010-88825653 业务咨询:010-888256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