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导刊》刊号:CN11-5478/R 国际:ISSN1674-0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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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质量可追溯体系“酒精酒”将难以冒充“粮食酒”

2015-09-17 09:17:46 来源: 糖酒快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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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14日,国家食药监管总局发布白酒生产企业建立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的指导意见,要求白酒企业建立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立白酒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记录质量安全信息,重点是粮谷、外购原酒、食用酒精、食品添加剂、加工助剂、直接接触酒体的包装材料等质量安全信息,并从技术上、制度上保证质量安全信息不能修改不能灭失。对此,业内专家认为,这将打破白酒业存在的用食用酒精勾兑的“酒精酒”冒充用纯粮酿造的“粮食酒”的行业潜规则。

  该意见明确,白酒质量安全追溯体系要记录包括产品、生产、设备、设施和人员等全部信息内容。产品信息应当记录白酒产品的相关信息,包括产品名称、执行标准及标准内容、配料、生产工艺、标签标识等。生产信息记录覆盖白酒生产的过程,重点是原辅材料进货查验、生产过程控制、白酒出厂检验等3个关键环节,生产过程控制信息应当记录原辅材料贮存、投料、生产过程控制、产品包装入库及贮存等,生产过程质量安全控制信息包括原辅材料入库、贮存、出库、生产使用、制曲、发酵、蒸馏、勾调、灌装等。

  该意见还指出,白酒生产企业负责建立、完善和实施质量安全追溯制度,通过统一规范,严格管理,保障追溯体系有效运行。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具体追溯方式,如采用条码、二维码、rfid等。记录可采用纸质,或依托计算机等电子记录等形式。鼓励企业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信息,不断完善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如出现产品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或生产环节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等情况,要依托追溯体系,及时查清流向,召回产品,排查原因,迅速整改;原辅材料发现质量安全问题,应当通报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如有人为因素,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该意见要求,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根据行政区域白酒生产企业实际,制定规划,做好指导、督促、推进和示范工作。可选择有代表性的白酒生产企业先行试点,逐步覆盖所有白酒生产企业。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对白酒生产企业建立质量安全追溯体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没有建立追溯体系、追溯体系不能有效运行,特别是出现不真实信息或信息灭失的,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严肃处理。

  “此前,一些中小白酒企业存在着用食用酒精勾兑的成本低廉的‘酒精酒’,来冒充用纯粮食酿造的成本高昂的‘粮食酒’的现象,而目前只有少数检验机构能够通过检验的方法分辨出两者的区别,给这一冒充行为有了可乘之机。”业内专家认为,通过硬性实施可追溯体系,并详细记录企业生产全过程,将有效地杜绝此类现象,净化白酒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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