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导刊》刊号:CN11-5478/R 国际:ISSN1674-0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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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食药监局解读“史上最严”《食品安全法》

2015-10-08 09:20:15 来源: 惠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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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号称“史上最严”的新《食品安全法》将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与此同时,新颁布的《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将与新《食品安全法》同步施行。新《食品安全法》究竟“严”在何处?食品安全如何实现全过程监管、社会共治?对此,惠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魏荣君进行了详细的解读。

  新《食品安全法》贯彻“四个最严”标准

  2013年《食品安全法》启动修订,2015年4月24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经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新版食品安全法共十章、154条,将于2015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新《食品安全法》既“新”又“严”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最大的变化能用两个字来概括,一是‘新’,二是‘严’。”魏荣君说道。

  据他介绍,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内容新增了50多条,对70%的条文进行了实质性修订,新增一些重要的理念、制度、机制和方式。以监管制度为例,增加了食品安全风险自查制度、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等20多项。

  魏荣君表示,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贯彻了“四个最严”(切实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和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的要求,加大了对各类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这主要体现以下八个方面:

  一是刑事责任优先。对各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首先监管部门要进行责任判断,如果构成刑事责任的,就及时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二是违法行为最高可处30倍罚款。提高了财产罚的数额,最高的财产罚数额可达到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的30倍。

  三是增加行政拘留和治安管理处罚。例如,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除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外可以由公安机关给予拘留。编造、散布虚假信息,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也可以进行治安管理处罚。

  四是资格处罚力度加大。比如,食品检验机构或者检验人员出具虚假的检验报告,可以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检验机构的检验资质。又如,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主管人员或其他人员,自行政处罚做出决定之日起,五年之内不得申请生产经营许可;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的管理人员。

  五是一年3次违法,责令停产至吊销许可证。多次违法行为,有些企业过去大错不犯、小错不断。新法实施后,食品生产经营者如果一年之内累积3次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受到警告、罚款处罚的,将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六是网购食品出问题,网站赔偿损失。通过多种责任连带形式,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担当。比如,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如果没有履行法定义务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七是惩罚性赔偿最低赔1000元。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八是确立首负责任制。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接到消费者赔偿的食品生产者或者经营者应该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责任确定后如果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可以向生产者追偿,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新《食品安全法》确立了食品安全风险分级制度

  魏荣君表示,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在总则当中确定了一个重要原则,即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管制度。风险是认识食品安全的“金钥匙”,新《食品安全法》在食品安全风险管理上有很多重要的内容。如以下六大内容:

  一是建立了食品安全风险分级制度。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确立了食品安全风险分级制度,食品监管部门要根据风险监测评估的结果和食品安全状况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也就是说风险分级管理是一个重要的制度,同时也是很重要的原则。

  二是建立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制度。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在进一步完善风险监测和评估基础上确立了风险交流的制度,包括县级以上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及其技术机构,应当按照科学、客观、及时、公开的原则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检验机构、认证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以及新闻媒体等,就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进行沟通和交流。

  三是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自查制度。新法为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提出了食品生产经营者要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要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

  四是建立食品安全责任约谈制度。新法特别强调责任约谈,责任约谈不是行政处罚,但是震慑力可能更强,对相关主要责任人进行责任约谈。

  五是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新法强化了食品安全风险的全程控制,要求国家建立农田到餐桌的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部门间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机制,企业要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通过制度、机制和体系保证食品安全可控制、可追溯。

  六是食品安全召回制度。现行《食品安全法》中有召回制度,但其中的“召回”主要是指生产者的召回。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在扩大了食品召回范围或者召回原因的同时,增加了经营者的召回制度。

  婴幼儿奶粉管理上升到药品级别

  新《食品安全法》规定婴幼儿奶粉的配方将从备案制改为注册制,意味着我国对婴幼儿奶粉管理上升到药品级别。

  广东省2014年底在全国率先建设并投入使用婴幼儿配方乳粉电子追溯应用系统,生产经营者必须加入追溯系统,及时上报数据。消费者只需在购买婴幼儿配方乳粉时,使用“广东食品溯源”APP,通过扫描产品“条形码”或者“追溯码”查询,就可以看到原料来源、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的信息和全项目检验报告。

  解读《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2015年7月31日,历时4年《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审议通过。条例的制定出台,将与《食品安全法》等共同构建保障我省食品安全的法律制度体系,推动我省食品安全监管科学化、法制化进程。它填补了广东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在食品安全方面的立法空白。

  《条例》实现“生产源头到餐桌消费”的全过程监管

  据了解,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场所,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工艺技术简单,生产加工传统食品的生产经营者;食品摊贩是指商品交易市场或者固定店铺以外,在划定或者临时指定区域内摆摊设点,销售预包装食品或者现场制售食品的经营者。

  魏荣君说,《条例》将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管职能统一整合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实现“生产源头到餐桌消费”的全过程监管。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核发《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推行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模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和确定经营时段,负责核发《食品摊贩登记卡》。取得登记卡的,无需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即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引导食品摊贩逐步进入商品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建立证卡明示公示、进货、销售台账等食品溯源制度。

  《条例》体现“重监管、轻许可”的监管理念

  魏荣君表示,《条例》简化了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准入条件及程序,实行登记证(卡)管理,体现“重监管轻许可”。同时,该条例对食品小作坊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并适时调整,更利于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依据风险高低进行优先监管。如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土榨花生油”等食用油,黄曲霉毒素超标问题突出,列入小作坊禁止生产目录。

  温馨提示:广东全省县(区)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在今年10月份开展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摸底调查、普查登记等工作,督促、要求食品小作坊在条例实施后要及时向乡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管机构申请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

  据不完全统计,我省有食品小作坊2万多家,从业人员20万人;各类食品摊贩近30万户,从业人员60多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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