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导刊》刊号:CN11-5478/R 国际:ISSN1674-0270

登陆 | 注册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可溯源食品 应有市场“打赏”

2015-11-09 13:05:26 来源: 法制晚报

评论0  我来说两句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出台已经满月,本次新法中提及的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可谓其中一大亮点。从目前的报道来看,已有成都、武汉、杭州等地相继出台了地方性标准,打响“舌尖保卫战”。

  从内容来看,新食品安全追溯机制除了最原始的手工记录方式外,国家还大力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笔者认为,从现阶段来看,针对零售的农产品进行全程追溯,尚存技术难题。但从长远来看,将形成市场的优胜劣汰。与此同时,监管的执法力度依然不能放。

  对象 天然食品为主 销售渠道复杂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的界定,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不过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药品)除外。显然,其中很大的一块是未经人力制造和加工的“纯天然食品”,如蔬菜水果和粮食肉蛋等。

  与工厂化制造的食品,如罐头、饼干,一般包装上均标有厂家名称、认证标识,追溯较为方便相比,“广而散”的蔬菜、肉类、鸡蛋等餐桌食物有着更复杂的销售渠道质量和安全性也难免参差不齐。所以,新食品追溯机制的确立,将着重针对此类商品。

  难点

  追溯成本偏高 难以面面俱到

  从过往经验来看,我们实际上已经建立了安全追溯体系,比如生猪肉销售需要事先经过生猪检疫,并盖章放行。但事实上,目前猪肉中的安全隐患还是层出不穷,可见综合防范的还是任重道远。所以,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作为一套事前标识的监督控制体系,成本很高,不可能一蹴而就。

  比起整头的猪牛等,对农民散卖的果蔬鸡蛋等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就更为困难。这些食材数量多,单个价值低,大多散装成批销售,通常将以批次为单位进行食品检查和追溯标识。但与单个密封包装的食品不同,这就难免以次充好、优劣混装的问题。对偶然性的食物销售者,更是很难令其履行此类义务,若要执行,食品流通成本和执法成本都将大大提高。

  手段 鼓励追溯机制 确立竞争优势

  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与其说是一个要全面深入贯彻的强制性体系,不如讲是一个导向性的分层体系。

  能追溯当然是好的,政府当然应该大加提倡,比如对可有效建立追溯机制的食品供应商、特别是能通过电子条形码、二维码等便捷可查询的体系建立追溯机制的食品供应商更多的政策鼓励,并最终在市场上以价格体现其价值,通过市场分层机制来倒逼食品生产者之间的重组。

  从市场竞争结构上而言,让追溯机制经得起考验的食品供应商获得更大的竞争优势,不仅是对愿意投入更多的良心商家的市场化奖赏,同时也能推动力量单薄、无力负担追溯机制建设的食品供应商在市场驱动下逐步通过联合、兼并、收购等增强实力,从而进一步扩大满足可追溯要求的供应商的规模。

  监管 执法力度增强 维护安全防线

  尽管新《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了对消费者更有利的索取赔偿机制,并实现“千元保底”。但一般来说,食品毕竟不是大宗商品,除了造成重大人身伤害的情形,消费者很少会愿意付出太大精力与商家交涉。而追溯制度方面的缺陷还不见得属于消费者可以索赔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情形。为了更大程度上保卫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专业而有力的公权部门,监督执法力度不可松懈。

  对于已建立安全追溯体系的食品供应商和销售商,要在事中事后弥补追溯制度可能的不足。对于尚缺乏建立安全追溯体系的食品供应商,要进一步完善抽查和倒查机制。而在安全追溯中弄虚作假的,也必须受到严惩。

  目前,新《食品安全法》尚未就与追溯体系相关的违法事项的法律责任做出明确规定,下一步还需要国务院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予以明确。

微信关注

相关热词搜索:食品 市场

[责任编辑:]

参与评论

食安中国 Copyright © www.cnfoodsafety.com 2012-2015 版权所有 海淀分局网络备案编号:1101085079,1101055372京ICP备09075303号-1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39号万地名苑2号楼504室(邮编100039) 联系电话: 010-88825653 业务咨询:010-888256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