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导刊》刊号:CN11-5478/R 国际:ISSN1674-0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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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产饮用水包装不得带有 “矿物质水”字样

2016-01-12 10:29:17 来源: 中国食品科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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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然水”“富氧水”“冰川水”“母婴水”“弱碱性水”……看到市场上这些让人眼花缭乱的瓶装水,作为消费者的您有没有感觉到“选择恐惧症”的来临?随着去年我国新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国家标准的实施,蒸馏水、冰川水、离子水、小分子水、功能水等各种概念水将统统退出市场,而标准中对包装饮用水的标签标识要求自今年1月1日起实施。

  按照新标准,2016年1月1日以后生产的包装饮用水的标签标识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GB19298-2014)要求,此前生产的包装饮用水可以继续销售至保质期为止。按照新国标的要求,矿物质水将会更换包装,将不带有“矿物质水”字样。

  此外,自2016年1月1日起,桶装水周转桶的标签应符合该标准的规定。对于不符合该标准规定的产品名称直接注塑凸印或漆印在桶身上的周转桶,对名称进行更正(如通过桶口套标的方式)后允许使用至2016年12月31日,并在产品保质期内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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