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导刊》刊号:CN11-5478/R 国际:ISSN1674-0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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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溯体系建设关键要做到“责任可究”

2016-01-18 10:29:35 来源: 中国质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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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提出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国家将把食用农产品、食品、药品、农业生产资料、特种设备、危险品、稀土产品等作为重点,分类指导、分步实施,推动生产经营企业加快建设追溯体系。我们相信,通过追溯体系建设,可以极大提升企业质量管理能力,促进政府部门监管方式创新,从而更有效地保障消费安全。

  追溯体系建设是采集记录产品生产、流通、消费等环节信息,实现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强化全过程质量安全管理与风险控制的有效措施。从概念上看,产品追溯体系具有风险管理、信息记录和确责召回三大作用。跟踪+溯源=可追溯。“可追溯”一方面有利于企业进行过程控制,另一方面有利于监管部门在产品安全事件发生时对产品信息进行溯源。它促进了产品信息的公开透明,能推动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督。

  不过,上述说法只是概念和理想状态的追溯体系,真正建设和实施起来还会遇到许多不确定因素,影响实际效果。当然,更重要的一个问题是,追溯体系在产品安全管理中的作用是有局限性的,更不是一劳永逸的,不可以夸大它。有学者认为,产品的可追溯分两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企业对食品生产链信息的可追溯——生产链环节上以个体识别为信息载体的食品可追溯系统;第二个层面是政府对于生产链信息的监管数据库建设。但是目前,我国的食品可追溯系统建设还处在第一层面,而且大多食品可追溯系统仅涉及生产链的某一环节,并未实现生产链的全程可追溯。

  而且,从根本上讲,追溯体系无法自动确定责任主体和问题的根源。要实现对产品安全的更好管理,仍然必须依靠监管部门的执法和企业内部的质量安全控制。系统真正要确责的时候还是要靠人的管理,这才是对追溯体系的准确评价。也就是说,这个追溯体系不是万能的。并不是追溯体系一上,所有的市场产品安全问题就都解决了。它仅仅是一个管控风险或者确责召回的手段。由此也可以看出,追溯体系所意图达到的“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三个目标中,“责任可究”最为关键,某种意义上讲,它决定了整个体系的成败。

  当前国内的追溯体系更多地承担着“信息记录”的功能,在信息的宽度、深度和准确度上都有问题。另外,有些企业缺乏诚信,录入的信息没有真实保障;部分可追溯系统自动化程度低,难以实现信息互联。这些问题都会弱化追溯体系的实际效果。而正是因为存在这些问题,导致关键的追责环节无法落实,使得整个体系被架空,仅成摆设。

  即使确定了责任,实现了“追”的目标,但能不能“究”责还是问题。就目前情况看,追溯体系建设本身的法律依据亦尚付阙如。比如,《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了农产品“安全标准、产地、生产、包装标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基本要求,但没有明确可追溯相关内容;《食品安全法》对标签、召回等提出了要求,但并未涉及可追溯;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号),提出“建立健全农产品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制度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但并未强制实施。

  正是基于这种情况,《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强调要完善法规制度,制修订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一步完善追溯管理制度,细化明确生产经营者责任和义务。发达国家产品质量追溯制度之所以能够成功实施,其中最重要的保障就是有法可依。在此基础上,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才能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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