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导刊》刊号:CN11-5478/R 国际:ISSN1674-0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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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信息监测|北京市餐饮业互查结果每季度将公示

2017-09-01 14:57:05 来源: 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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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目前,北京已有1.1万家餐饮服务单位完成“阳光餐饮”工程建设,包括中小学校食堂、托幼机构食堂、养老机构食堂、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其他社会餐饮服务单位等。
北京市餐饮行业协会秘书长贺保贵昨天下午表示,将组织餐饮会员单位进行自查和互查,每个季度向社会公开互查结果。
北京市餐饮行业协会、北京烹饪协会、北京老字号协会、北京西餐业协会、北京连锁经营协会昨天下午向全市餐饮企业发出以下倡议:
 
1.全市餐饮企业应开展自查互查,加快推进“阳光餐饮”工程建设速度;
 
2.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定并实施企业员工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计划;
 
3.完善经营场所的卫生条件和设施,做到卫生、整洁、安全,同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消费者的饮食安全;
 
4.应严格行为自律,不购买、存储、使用亚硝酸盐等有毒有害食品;不采购、加工、销售、使用《食品安全法》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及其辅料;不从证照不全的供货商进货;
 
5.不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不经销“三无”和过期、变质、假冒、伪劣食品。
 
今年5月,北京开始实施“阳光餐饮”工程,通过落实“信息阳光”、“过程阳光”和“阳光评价”,把餐饮服务单位的食品安全信息、食品加工操作过程以及公众对餐饮服务单位的评价实实在在“晒在阳光下”。
 
消费者通过互联网+的方式,就能获知就餐单位是否合法、了解食品原材料的来源渠道、看到后厨食品加工过程是否卫生规范,实现知情选择、明白消费。
 
目前,《北京市餐饮业经营规范(试行)》已经实施,其中也明确鼓励餐饮经营单位通过透明厨房、视频厨房和网络厨房等形式实施“明厨亮灶”。北京华天饮食集团公司总经理贾飞跃透露,年底前将全面完成华天各门店后厨可视化,为市民提供更加安全放心的饮食就餐环境。
 
★  解读 ★
 
餐馆不得店外经营
 
临街餐馆在店外摆摊设点,或是把餐桌餐椅摆到店外经营,这种此前常见的“街景”现在不被允许,目前实施的《北京市餐饮业经营规范(试行)》中明确规定,临街餐馆不能超出门窗店外经营。北京市餐饮行业协会、北京烹饪协会昨天下午召开宣贯会,对已经实施的《北京市餐饮业经营规范(试行)》进行解读:
 
■在经营场地方面,要求临街的餐饮单位,不能超出门窗店外经营。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饮食服务项目。此外,任何经营单位不得在当地政府划定的禁止范围内露天烧烤,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餐馆制作鲜榨饮料及水果拼盘不得掺杂、掺假及使用非食用物质,制作的产品当餐不能用完的,不得重复利用。
 
■自制火锅底料、饮料、调味料,应向监管部门备案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称,并予以公示。采取调制、配制等方式自制火锅底料、饮料、调味料等食品的,应公示制作方式。
 
■城六区范围内,新建餐饮服务项目不得使用地下空间从事商业性经营。
 
■餐饮经营单位不得设置最低消费。不使用或尽量减少使用一次性用品。
 
■鼓励餐饮企业经营早餐,早餐经营时间一般不少于3个小时,宜涵盖早6时30分到9时30分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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