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导刊》刊号:CN11-5478/R 国际:ISSN1674-0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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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检方:销售印度仿制抗癌药品,不起诉!

2019-05-10 12:34:59 来源: 现代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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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7日,江苏省检察院召开“全省检察机关惩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新闻发布会。记者在会上了解到,去年8月,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承办了一起销售印度仿制抗癌药品案,最终,检方对8人做出相对不起诉处理;对犯罪数额较大的另外6人依法提起公诉。

勾结印度药贩销售仿制抗癌药,涉案3000多万

2018年8月,徐州市鼓楼区检察院受理了刘某、张某等人销售“易瑞沙”等印度仿制抗癌药品系列案件。据了解,张某等人在境外购药网站上,与印度药贩相勾结,将未经批准进口的印度仿制抗癌药从海关走私入境,然后和多个代理商一起,向全国各地销售,涉案金额达3000多万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未经批准生产、进口的药品按假药论处。只要犯罪嫌疑人主观明知是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客观上将该药品进行销售,即构成销售假药罪。因此,涉案14名嫌疑人均构成犯罪。

“我们询问过不少购买涉案药品的癌症患者,发现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事实上也为一些备受病痛折磨的癌症患者缓解了病情。其社会危害性低于其他的销售假药犯罪。”徐州市鼓楼区检察院刑二部副主任郝大全告诉记者,“除部分只为了牟取暴利的嫌疑人外,有些嫌疑人卖的价格确实便宜,还有些嫌疑人只不过收取了运输的费用。”

但是,检方认为销售印度仿制抗癌药这种行为确实具有危害性,首先药品剂量是根据欧洲人体质研发,是否适应中国人体质没有进行过检测试验;其次这些药品多是仿制或者伪制,不能排除含有有害成分或者根本无效、对人身造成二次伤害的可能。

面对这件特殊的案件,江苏省检察院、徐州市检察院指导鼓楼区检察院与公安机关积极沟通,把立案范围仅限于严重扰乱国家对药品的管理秩序、以营利为目的销售印度仿制抗癌药行为。

对于仅为了病患使用,只收取适当工本费的人不予认定犯罪。最终,鼓楼区检察院对犯罪数额较低、积极退赃、认罪态度较好的8人做出相对不起诉处理;对犯罪数额较大的另外6人依法提起公诉。

严格依法审慎处理,不是简单追求刑罚打击

在新闻发布会上,江苏省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蒋永良说:“在药品领域,对生产销售完全没有疗效、甚至损害群众身体健康的假药案件,坚决严惩不贷。但是我们也要看到,当下在药品监管、法律规定与医学疗效、病患需求之间有时也存在着现实困境。

而对生命健康的追求渴望是人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因此,我们在办理‘以假药论’的案件时,始终坚持依法慎重处理、区别对待,充分考虑个案的具体情况,考虑相关生产、销售假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权衡行为本身对国家药品监管秩序的实际破坏与对患者生命权、健康权的维护之间的关系,严格依法审慎作出相关决定,不是简单追求刑罚打击。”

据统计,2018年1月至2019年4月,全省检察机关共受理审查起诉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2142件4164人,提起公诉1748件3203人,不起诉79件19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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