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导刊》刊号:CN11-5478/R 国际:ISSN1674-0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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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对特医食品了解越多,越能保护你的孩子

2020-06-09 16:52:36 来源: 食品安全导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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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湖南省郴州市“大头娃娃”事件

2008年,轰动全国的“三鹿奶粉事件”在人们心头留下的阴影尚未完全逝去,12年后的今天,“大头娃娃”再次出现。拨开网络上铺天盖地关于“大头娃娃”事件的新闻云雾,笔者希望除了热闹、话题外,能用一篇简短的文章厘清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的定义,并对普通消费者应当掌握哪些常识及如何辨别食品类型进行探讨,以期让消费者免受不必要的损失。

事件进展

5月初,湖南经视首次报道“湖南省郴州市再现‘大头娃娃’事件”,受害儿童5名,表现症状为出现湿疹、体重严重下降、头骨畸形、不停拍头等。经医生诊断发现,这5名儿童普遍存在缺乏维生素D、发育迟缓等症状,并以此诊断为佝偻病。接着,各家媒体相继援引,并对该事件从不同角度进行报道。事发后,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就相关事件做出决定——成立调查专班,并立案进行调查。

经调查,“倍氨敏”是湖南唯乐可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委托天津市德恒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款蛋白固体饮料,涉事产品均有生产厂家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并附有广东省质量监督食品检验站出具的监督抽查检验合格报告。但在销售过程中,永兴县“爱婴坊”母婴店将“倍氨敏”蛋白固体饮料宣称为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进行销售。

截至5月19日,联合调查组对该事件的调查结果为:涉事母婴店将“倍氨敏”蛋白固体饮料宣称为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进行销售,涉嫌虚假宣传,已暂停营业,并将对有关当事人依法从严从重查处;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李建军和市场秩序监督管理股长曹石顺被免职。对饮用“倍氨敏”蛋白固体饮料的儿童及家长,当地有关部门将继续开展“一对一”的人文关怀和营养指导。

事件争议要点与涉及的法律问题

本次事件最终指向一款名为“倍氨敏”的产品,结合外包装可了解其基础信息,如表1。

为什么这款产品和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有关联?据报道,此次受害儿童中部分存在牛奶过敏的症状,因此医生建议食用氨基酸奶粉,即特殊医学用途配方奶粉中的一种,表2为常见的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来自GB 25596-2010附录A。在该医嘱和奶粉店销售员的引荐下,多名家长购买了“倍氨敏”产品给婴幼儿食用,一年多后出现了“大头娃娃”问题。

什么是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应如何辨别?

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是指针对患有特殊紊乱、疾病或医疗状况等特殊医学状况婴儿的营养需求而设计制成的粉状或液态配方食品,需要在医生或临床营养师的指导下食用,因此,妈妈们在购买此类产品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注意名称

最直观的一点是,合规的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的外包装都会注明配方食品的类别(如无乳糖配方),以及适用的特殊医学状况。也就是说,在挑选产品时应优先注意产品名称有无注明“配方”二字。

能否依据产品批准号来识别?

保健品和药品都会标注批准号以便消费者区分,那么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是否有批准号呢?这恰恰是其当前饱受诟病的一点——虽然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需要注册,但是其批准号属于非强制标示内容,所以假冒的特医食品也能轻松地浑水摸鱼。

官方网站查验

登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搭建的“特殊食品信息查询”网站进行核验即可查询产品类别,输入产品名称快速查询是非常实用且靠谱的验证方式。需要注意的是,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号的格式为:国食注字TY+4位年号+4位顺序号,其中TY代表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官方发布的品牌范围

根据国家市场监管部门公开的信息统计,截至目前,通过特殊医学用途配方注册的配方共8个,其中,涉及到婴儿的特殊医学用途食品有29个,具体可登录总局官网查询。

安L蛋白粉、国Z蛋白粉等产品切勿盲目给婴儿食用

很多父母认为产品打上“蛋白”二字且价格比普通奶粉高肯定营养价值更高,对孩子的生长发育而言更好,但这种认知并不正确。实际上,不管是普通奶粉还是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奶粉,其所含的各种营养素的种类和比例都必须科学且符合孩子的身体发育规律,而“倍氨敏”中的维生素D含量仅为0.10μg/100kJ,明显低于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中维生素D的指标要求,而长期缺乏维生素D会导致佝偻病。

其他的辨别方式,如对产品营养成分表中的营养素进行换算,以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通则》(GB 25596-2010)规定的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中营养素指标值进行比对,普通人难以做到,故本文不做推荐。

“倍氨敏”可能存在的法律问题

回归到本次事件中,“倍氨敏”产品在标签标识、生产、销售环节中可能存在以下几项法律问题。

标签内容虚假

通俗来讲,固体饮料就是要经过冲调和冲泡的饮品,其对应的是可直接饮用的液体饮料。而“倍氨敏”是固体饮料却在外包装上使用“配方粉”进行标注,且仿照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标签的要求,在外包装上使用“喂养指南”字眼。实际上,根据《固体饮料》(GB/T 29602-2013)的规定,该位置应该标注为产品的“冲调和冲泡方法”。

虚假宣传

笔者通过网络找到“倍氨敏”的产品宣传信息,其宣传中引用中国医学会儿科学分会儿童保健学组2011年《婴幼儿食品过敏诊治建议(标准方案指南)》知识和澳大利亚专家组共识《中国新生儿杂志》关于“澳洲牛奶蛋白过敏婴儿配方奶使用指南”知识,配合其标签上的虚假内容,明显可以起到误导消费者使其认为该产品是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故涉嫌违反广告法。

监管问题

该事件中最令笔者愤怒的一点是,在郴州市类似的事件并不是第一次发生,而是接连发生。早在2019年7月,媒体就曾曝光过郴州地区的一起固体饮料冒充特医奶粉事件;2020年3月30日,十几名家长在“问政湖南”上发表“联名信”,指控“大头娃娃全因郴州儿童医院医生向患儿推销奶粉所致”。对该事件相关责任人的问责不能豁免,因为政府的职能之一就是监管社会以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而在此次事件中,由于监管部门监管不力造成的职能缺失在某种意义上间接导致了问题奶粉的畅销。监管缺失和失职的问题在本次调查结果中有所解决,希望对于两位市场监管负责人的处罚能起到警示作用,以儆效尤。

可能涉及刑事犯罪

涉事母婴店涉嫌虚假宣传,已暂停营业,有关当事人也被依法从严从重查处,对此笔者不进行展开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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