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导刊》刊号:CN11-5478/R 国际:ISSN1674-0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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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市场监管:“零容忍”守护“舌尖安全” 多家食品企业受罚

2020-12-07 10:27:07 来源: 食品安全导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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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市场监管:“零容忍”守护“舌尖安全” 多家食品企业受罚
  
  本刊记者 韦昌惠
  
  记者从海南市场监管部门获悉,近期,海南多家食品企业(商户)被处罚,其中,海南永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什锦酱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合格被罚没64223.92元;海口美兰鑫海之星酱料厂生产的什锦酱甜甜蜜素项目不合格被罚没50131.5元;海南椰林炊烟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木瓜丝(酱腌菜)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合格被罚没 55070元;海口鸿之大调味品有限公司的酿造食醋总酸(以乙酸计)不合格被罚没10072元;东方八所富强南苑茶艺馆经营的油条铝的残留量超标被10030元;海南群成实业有限公司生产三批次不合格椰子片和一批次不合格椰子角,建议罚没60821.5元。海南市场监管部门对涉事企业进行了相应的行政处罚,并警示广大食品生产经营业户,严格依法依规生产经营。
  
  案例一:海南永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什锦酱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合格被罚没64223.92元
  
  据了解,海南永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什锦酱(规格:300克/瓶 ;生产日期:2020-07-30、2020-08-01)经检验,其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据悉,海口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给予海南永丰食品有限公司罚款64000元、没收违法所得223.92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案例二:海口美兰鑫海之星酱料厂生产的什锦酱甜甜蜜素项目不合格被罚没50131.5元
  
  据了解,海口美兰鑫海之星酱料厂生产的什锦酱(规格:300克/瓶 ;生产日期:2020-08-25)经检验,甜蜜素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海口市场监管局调查,海口美兰鑫海之星酱料厂生产2020-08-25批次的什锦酱63瓶,什锦酱成本价2.5元/瓶,出厂价格3元/瓶,货值金额189元,违法所得31.5元。
  
  据悉,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给予海口美兰鑫海之星酱料厂罚款50100元、没收违法所得31.5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案例三:海南椰林炊烟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木瓜丝(酱腌菜)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合格被罚没 55070元
  
  据了解,海南椰林炊烟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木瓜丝(酱腌菜)(生产日期:2020-08-04,规格:450克/瓶,经检验,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的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海口市场监管局调查,海南椰林炊烟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木瓜丝(酱腌菜)450瓶(30件、15瓶/件),其中25件销售给了海南鑫湘沅实业有限公司,其后召回不合格产340瓶,余下的68瓶在仓库内尚未销售(其他的7瓶已用于出厂检验)。当事人生产上述不合格产品“木瓜丝(酱腌菜)”货值金额3987元,违法所得70元。
  
  据悉,海口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海南椰林炊烟食品有限公司罚款5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70元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案例四:海口鸿之大调味品有限公司的酿造食醋总酸(以乙酸计)不合格被罚没10072元
  
  据了解,海口鸿之大调味品有限公司生产20200702、20200802、20200901批次的酿造食醋,经检验,总酸(以乙酸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醋》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海口市场监管局调查,海口鸿之大调味品有限公司生产20200702、20200802、20200901批次的酿造食醋均生产20箱(12瓶/箱),共60箱(720瓶)全部销售完毕,成本价12元/箱,销售价14元/箱,共召回24箱。当事人生产上述三批次酿造食醋货值金额共计840元,违法所得共计72元。 
  
  据悉,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给予海口鸿之大调味品有限公司罚款1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72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案例五:东方八所富强南苑茶艺馆经营的油条铝的残留量超标被罚没10030元
  
  据了解,2020年7月31日,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东方八所富强南苑茶艺馆”经营的油条进行抽样送检,经检验,油条中铝的残留量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实,该批次不合格油条是自己生产加工销售,该茶艺馆一共生产6斤油条,并已全部售完,油条的销售价一斤为15元,成本价一斤为10元,该茶艺馆涉案金额为90元,违法所得为30元。
  
  据悉,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给予东方八所富强南苑茶艺馆罚款100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3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案例六:海南群成实业有限公司生产三批次不合格椰子片和一批次不合格椰子角,建议罚没60821.5元
  
  据了解,执法人员8月18日在海口秀英家佳惠副食店抽取椰子片(生产日期:2020-07-10,规格:258克/包,生产企业:海南群成实业有限公司),8月26日在海南群成实业有限公司抽取椰子片(生产日期:2020-08-10,规格:80克/包,生产企业:海南群成实业有限公司)、10月17日在海口龙华兴琼华商行抽取椰子片(生产日期:2020-09-01,规格:80克/包,生产企业:海南群成实业有限公司)、10月24日在海口永鑫顺贸易有限公司抽取椰子角(生产日期:2020-07-20,规格428克/包,生产企业:海南群成实业有限公司),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实测值分别为0.0517g/kg、0.0503g/kg、0.0636g/kg、0.0303g/kg,该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不得使用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海口市场监管局调查,海南群成实业有限公司生产20200710批次的椰子片生产3箱,20200810批次的椰子片生产5箱,20200901批次的椰子片生产3箱,20200720批次的椰子角生产3箱.上述三批次椰子片和一批次椰子角全部销售至加隆商行,货值金额共计3160元,违法所得共计821.5元。
  
  据悉,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海南省食品安全案件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33序号的规定,建议给予海南群成实业有限公司罚款6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821.5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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