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导刊》刊号:CN11-5478/R 国际:ISSN1674-0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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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药劣药!海口23家药店、诊所被罚

2020-12-25 21:30:48 来源: 食品安全导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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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销售假药劣药!海口23家药店、诊所被罚
  
  本刊记者 韦昌惠
  
  记者从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海口多家药店、诊所因售卖假药丹参、劣药法半夏,销售劣药黄柏、山药,且未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销记录等行为被相关部门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据了解,本次被抽样的中药饮片丹参(标示生产企业:广东时珍制药有限公司,包装规格:0.5kg/包,批号:181201,产地:安徽)和法半夏(标示生产企业:广西蓝正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批号:D181201,规格:0.5kg/包,产地:甘肃)分别经检验,结果丹参[性状]项和[鉴别]项不符合规定,法半夏的[性状]项不符合规定。依据相关法规,上述批次丹参为假药,法半夏按劣药论处。
  
  涉及销售此次假药丹参、劣药法半夏的商家(12家)
  
  1、海口玖叶大药房
  
  2、海口美兰广济综合门诊部
  
  3、海口美兰菁壹堂药坊
  
  4、海口琼山菁壹堂药坊
  
  5、海口琼山刘为国中医内科诊所
  
  6、海口琼山帅爱兰中医科诊所
  
  7、海口市琼山区凤翔社区卫生服务站
  
  8、海口现代医学门诊部
  
  9、海南百广堂药业连锁经营有限公司 (板桥路分店)
  
  10、海南祥康大药房有限公司
  
  11、海南永敬堂药业连锁经营有限公司 (振兴路分店)
  
  12、海南永敬堂药业连锁经营有限公司 (中山南路分店)
  
  经执法部门查实,海口市琼山区高登西街30号一楼的海口玖叶大药房于2019年3月8日从海南博成药业有限公司购进上述批次丹参,于2019年3月4日从海南新星参茸药业有限公司购进上述批次法半夏。
  
  海口市美兰区海甸二东路13号的海口美兰广济综合门诊部分别在2019年3月14日、2019年3月27日和2019年4月24日从海南博成药业有限公司购进上述批次丹参。
  
  海口市美兰区海甸五西路10号港口湾花园A栋铺面的海口美兰菁壹堂药坊于2019年4月26日从海南博成药业有限公司购进上述批次丹参1公斤。
  
  海口市琼山区新城路4号商铺被海口琼山菁壹堂药坊于2019年3月25日、2019年3月28日、2019年4月20日从海南博成药业有限公司购进上述批次丹参。
  
  海口市琼山区勋亭路27号鑫元中商住楼1楼110铺面的海口琼山刘为国中医内科诊所于2019年5月9日从海南博成药业有限公司购进上述批次丹参。
  
  海口市琼山区椰海大道42号椰海新城8楼(栋)1层的海口琼山帅爱兰中医科诊所分别于2019年3月25日、2019年3月28日、2019年4月8日从海南博成药业有限公司购进上述批次丹参。
  
  海口市琼山区凤翔路迈瀛村151号的海口市琼山区凤翔社区卫生服务站在2019年3月9日至2019年5月8日期间从海南博成药业有限公司购进上述批次丹参。
  
  海口美兰区振兴北路美舍开发区商住楼第一层106号铺面的海口现代医学门诊部在2019年3月9日至2019年5月6日分8批从海南博成药业有限公司购进上述批次丹参。
  
  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板桥路海师铺面11-12号的海南百广堂药业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板桥路分店分别在2019年3月11日、2019年3月21日和2019年5月8日从海南博成药业有限公司购进上述批次丹参。
  
  海口市龙华区海垦路49号香樟林风行街3栋24A房的海南祥康大药房有限公司分别于2019年3月11日、3月18日、4月3日从海南博成药业有限公司购进上述批次“丹参”。
  
  海口市琼山区振兴路47号的海南永敬堂药业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振兴路分店分别于2019年4月1日和2019年4月13日从海南博成药业有限公司购进上述批次丹参。
  
  海口市琼山区中山南路2-18号的海南永敬堂药业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中山南路分店于2019年3月20日和2019年5月7日从海南博成药业有限公司购进上述批次丹参。
  
  据介绍,此次被抽样的中药饮片“黄柏”(标示生产企业:广西蓝正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包装规格:0.5kg/包,批号:180701,产地:四川)和“山药”(标示生产企业:江西樟树国康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包装规格:0.5kg/包,批号:190301,产地:河南),分别经检验,结果“黄柏”[性状]项(未去粗皮)不符合规定,“山药”[检查]项(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规定。依据相关法规,上述批号的黄柏和山药按劣药论处。
  
  涉及售卖此次劣药黄柏和山药的商家(11家)
  
  1、海口广民堂大药房
  
  2、海口市君康堂药品有限责任公司
  
  3、海口秀英华健药业大药房
  
  4、海南华荣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海口琼山安普生分店)
  
  5、海南千方大药房连锁经营有限公司 (板桥路分店)
  
  6、海南千方大药房连锁经营有限公司 (红城湖分店)
  
  7、海南千方大药房连锁经营有限公司 (金花药品超市)
  
  8、海南千方大药房连锁经营有限公司 (兴丹路药品超市)
  
  9、海南永敬堂药业连锁经营有限公司 (书场村分店)
  
  10、海南振德堂药业连锁经营有限公司 (健泰分店)
  
  11、海南振德堂药业连锁经营有限公司 (秀英利源分店)
  
  经执法部门查实,海口市琼山区新大洲大道327号的海口广民堂大药房于2019年4月13日从海南华健药业有限公司购进上述批次黄柏,未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销记录。
  
  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建国路8号外贸大厦一楼A铺面的海口市君康堂药品有限责任公司原名为海南百广堂药业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建国路分店,原海南百广堂药业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建国路分店于2019年3月20日从海南华健药业有限公司购进上述批次黄柏;于2019年5月9日从海南华健药业有限公司购进上述批次山药。
  
  海口市秀英区秀华路5号的海口秀英华健药业大药房于2019年3月12日从海南华健药业有限公司购进上述批号黄柏。
  
  海南华荣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总部将上述批次药品配送到海口市琼山区大路街39-1书香园朱云阁商住楼1-2层101-103铺面的海南华荣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海口琼山安普生分店,于2019年3月11日、3月16日、4月4日、4月12日配送黄柏,于2019年5月8日、2019年5月20日配送山药,未建立真实完整药品购销记录。
  
  海南千方大药房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总部将上述批次药品配送海口市琼山区府城板桥路亲爱公寓商住楼A座一楼101房板桥路口铺面的海南千方大药房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板桥路分店,于2019年4月3日配送黄柏,2019年5月29日配送山药,未建立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行为。
  
  海口市琼山区府城南侧时代家园一楼2-3号商铺的海南千方大药房连锁经营有限公司红城湖分店分别于2019年4月25日和2019年5月8日从海南华健药业有限公司购进上述批次山药,未建立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
  
  海口市琼山区金花市场旁的海南千方大药房连锁经营有限公司金花药品超市于2019年4月8日从海南华健药业有限公司购进上述批次黄柏未建立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
  
  海南千方大药房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3日将上述批次黄柏配送到海口市琼山区兴丹路50号的海南千方大药房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兴丹路药品超市,未建立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
  
  海口市秀英区书场村一队30号的海南永敬堂药业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书场村分店于2019年5月18日从海南华健药业有限公司购进上述批次黄柏,未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销记录。
  
  海口市秀英区港丰农贸市场南A14-15号的海南振德堂药业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健泰分店于2019年5月16日从海南华健药业有限公司购进上述批次山药,未建立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
  
  海口市秀英区秀英小街28号铺面的海南振德堂药业连锁经营有限公司秀英利源分店于2019年4月15日从海南华健药业有限公司购进上述批次黄柏、山药,未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销记录。
  
  法律责任:制售假药劣药,不止罚款这么简单
  
  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已经于去年12月1日正式施行,需要提醒药企、医药人的是,制售假药,不止罚款这么简单!
  
  根据新《药品管理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
  
  (三)变质的药品;
  
  (四)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有以下情形的,为劣药:
  
  (一)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
  
  (二)被污染的药品;
  
  (三)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
  
  (四)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
  
  (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六)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
  
  (七)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
  
  针对假药劣药生产流通链条上的各个主体,不仅仅是罚款这么简单,还涉及吊销证书、执照等。
  
  附《药品管理法》对制售劣药的处罚条款:
  
  第一百一十六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境外企业的,十年内禁止其药品进口。
  
  第一百一十七条
  
  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八条
  
  生产、销售假药,或者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
  
  第一百一十九条
  
  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
  
  第一百二十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假药、劣药或者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药品,而为其提供储存、运输等便利条件的,没收全部储存、运输收入,并处违法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违法收入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收入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
  
  此外,新《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从重处罚: (一)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冒充其他药品,或者以其他药品冒充上述药品; (二)生产、销售以孕产妇、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的假药、劣药; (三)生产、销售的生物制品属于假药、劣药; (四)生产、销售假药、劣药,造成人身伤害后果; (五)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经处理后再犯; (六)拒绝、逃避监督检查,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或者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
  
  新《药品管理法》实施后,用药安全迎来史上最严的监管,针对制售假劣药品,国家处罚力度加大,从新《药品管理法》关于假药劣药的内容来看,处罚不只是罚款那么简单,也不仅针对生产制售单位,而是涵盖了生产、销售、使用、运输多个环节,处罚到人,因此,无论是相关企业还是医药人,都必须提高法律意识,遵法守法,这既是对人民用药安全负责,也是对企业和个人的发展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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