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导刊》刊号:CN11-5478/R 国际:ISSN1674-0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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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收费!海南海口市第三人民医院被罚没71万余元

2021-01-06 17:36:03 来源: 食品安全导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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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规收费!海南海口市第三人民医院被罚没71万余元
  
  本刊记者 曾斌斌
  
  记者从海口市场监管局获悉,海口市第三人民医院因违规自立项目收费和多收耗材费用等行为被罚没715103.14元。
  
  据了解,2019年11月11日,根据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医疗服务重点治理的通知》及《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医疗服务价格重点治理工作方案》内容和要求,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海口市第三人民医院的价格活动(收费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存在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收取医疗费用,其行为违反了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海南省卫生厅《海南省医疗服务价格》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之规定, 2019年12月23日立案调查。
  
  据介绍,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期间,当事人存在违规自立项目收费和多收耗材费用等行为,具体如下:
  
  当事人向消费者收取一次性中单、一次性中单(床罩)、医用垫(40*50*4)等共9项自立项目费用的过程中,自立项目收费合计金额92349.1元。其中:一次性中单收费价格为2.7元/张,销售数量为4457条、收取金额为12033.9元;一次性中单(床罩)收费价格为6.26元/条,销售数量为2534本、收取金额为15862.84元;医用垫(40*50*4)收费价格为0.67元/条,销售数量为24653条,收取金额为16517.51元;治疗巾(40*50*4)收费价格为0.67元/条,销售数量为23条,收取金额为15.41元;尿杯收费价格为0.09元/个,销售数量为745个,收取金额为67.05元;一次性使用尿杯收费价格为0.09元/个,销售数量为1255个,收取金额为112.95元;尿杯(标签式)收费价格为0.97元/只,销售数量为34595只,收取金额为33557.15元;尿液标本杯(标签式)收费价格为0.97元/只,销售数量为27只,收取金额为26.19元;医用垫(60*80)收费价格为18.9元/包,销售数量为749包,收取金额为14156.1元。
  
  当事人购进超声耦合剂数量为60480支,发票单据显示销售数量为115939支,销售价为6.931元/支。当事人实际收费数量多过出库数量,即多计多收费用,多收金额为384386.33元。
  
  当事人以上违规自立项目收费和多收耗材费两项收费金额合计476735.43元。
  
  2020年8月21日,该局依法要求当事人将476735.43元退回给消费者。截止2020年9月15日止,当事人已进行公告查找,但是未寻找到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无法将多收医疗费用476735.43元退还消费者。
  
  法律责任:
  
  当事人违规自立项目收费和多收耗材费用的行为,分别违反了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海南省卫生厅(琼发改价格[2004]231号)文件中关于“凡是价格项目‘除外内容’‘说明’中未明确规定可计费用的医疗仪器、医用卫生材料和医用特殊物品,一律不得另收费”的规定、《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五)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十)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属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收取医疗费用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一条:“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五)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十)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的规定、《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三条规定中的违法所得,属于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经营者拒不按照前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以及期限届满没有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没收,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退还时,由经营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和自由裁量理由,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海口市第三人民医院作出没收未退还的多收医疗费用476735.43元、处违法所得476735.43元0.5倍罚款238367.71元的行政处罚。
  
  责编:韦昌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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