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导刊》刊号:CN11-5478/R 国际:ISSN1674-0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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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3•15”揭露一批违法行为 三亚发布十大典型案例

2021-03-13 16:40:56 来源: 食品安全导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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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聚焦“3•15”揭露一批违法行为 三亚发布十大典型案例
  
  江 斌  本刊记者 韦昌惠
  
  2020年是极不平凡的一年,年初爆发的新冠肺炎疫情对社会经济生活产生诸多影响,消费市场也面临也不少挑战,随之而来的是防疫产品质量违法案件与消费者投诉大幅增长。为维护市场秩序,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联合加强监管,严厉查处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的违法经营行为,确保了市场秩序的平稳运行。
  
  据了解,2020年以来,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共立案查处市场监管行政执法案件350宗,罚没款共计405.46万元,其中:食品药品违法案件191宗,产品质量违法案件38宗,医疗器械违法案件25宗,知识产权违法案件21宗,价格违法案件20宗,化妆品违法案件15宗,广告违法案件10宗,其他类型案件30宗。
  
  2021年消费维权年的主题是“守护安全 畅通消费”,消费安全是涉及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也是消费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根基和保障。为加强市场监督管理,严惩市场违法经营行为,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发布市场监管十大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1  违法哄抬口罩价格  罚没共计112452.06元
  
  当事人:海南某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地址:三亚市吉阳区大东海海花路
  
  案情简介:2020年1月22日,消费者微博投诉称,当事人经营的药店在防控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存在突然大幅度提高口罩销售价格非法牟取暴利的价格违法行为。
  
  经查,当事人在防控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在进货成本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利用群众抢购口罩的机会大幅度提高口罩销售价格,在短时间内将同一款口罩销售价格从 45 元/盒提升至 65 元/盒、100元/盒,提价幅度分别达到 44. 44%和68.75%。当事人的行为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国市监竞争〔2020〕2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界定哄抬价格行为有关问题的复函》中关于哄抬价格行为的认定。当事人哄抬口罩价格违法行为共计违法所得18742.01元。
  
  在全国开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当事人签订了《价格诚信承诺书》,向社会承诺价格诚信,不哄抬价格;2020年1月26日,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三亚发布”官方发布了《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维护价格秩序稳定告诫书》,告诫商家禁止哄抬与疫情防控密切相关商品价格。但当事人无视监管部门告诫,哄抬与疫情密切相关的防护用品口罩价格,在社会上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
  
  处理结果:当事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哄抬口罩价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属于哄抬价格违法行为。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8742.01元,罚款93710.05,罚没共计112452.06元。
  
  警示意义:新冠疫情刚爆发时,有不法商贩“趁机”大发不义之财。严厉打击疫情期间价格违法行为,加强价格法律法规宣传,对心存侥幸的违法者形成有力震慑。
  
  广大消费者发现串通涨价、哄抬价格或者其他价格违法行为,要积极投诉举报。举报时,注意保留产品实物、交易单据、付款单据、发票、收据等证据。网络交易的,除了保留前述的证据外,注意保留网上产品宣传广告、付款单和收货单的截图、相关照片等证据。
  
  典型案例2
  
  侵犯“牛栏山”注册商标专用权 罚款人民币50000元
  
  当事人:三亚崖城某百货商行
  
  地址:三亚市崖州区东关社区崖保路
  
  案情简介:2020年4月17日,根据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的举报,我局与三亚市公安局崖州分局对当事人的仓库进行联合检查,查获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牛栏山”注册商标专用权陈酿白酒的违法行为。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3月份从不知名者购进50箱“牛栏山”陈酿白酒(规格500ml×12,产品批号:20191010A3),进货款共计2750元,经营额共计4000元。经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鉴定,当事人销售“牛栏山”陈酿白酒(规格:500ml×12瓶)的行为侵犯了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牛栏山”注册商标专用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侵权行为。
  
  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作出行政处罚:1、没收“牛栏山”陈酿白酒(规格:500ml×12瓶)47箱;2、罚款人民币50000元。
  
  警示意义: 1. 购买白酒要选择证照齐全、有固定场所、信誉较好的商店、超市或市场;2. 购买时要注意查看包装上的生产日期、厂名厂址、防伪标识等信息,并要求经营者出具与其营业执照相符的正式发票;3. 如果打算购买高档名酒,消费者最好提前了解该种酒的相关知识,以免购买到以次充好、“傍名牌”的假冒酒。
  
  典型案例3  销售不合格的汽油  罚没款合计117925.34元
  
  当事人:三亚某加油站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地址:三亚市河东路477号
  
  案情简介:根据《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度车用汽油、车用柴油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实施方案》,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加油站进行抽样检验,其中95号车用汽油(ⅥA)经海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为不合格产品,不合格项目为研究法辛烷值。当事人对检验结论不服,提出复检申请。经海口海关技术中心检验:研究法辛烷值不合格。涉案汽油货值金额104406.42元,违法所得26600.87元。
  
  处理结果: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汽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没款合计117925.34元。
  
  警示意义:加油时尽量选择油品和油质有保证的正规大型加油站,如中国石化和中国石油,切莫贪图便宜,轻信“低价油”。
  
  典型案例4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罚款人民币200000元
  
  当事人:三亚某教育投资有限公司
  
  经营地址:三亚市迎宾路中铁置业广场写字楼
  
  案情简介:根据乐高博士有限公司的投诉,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位于三亚市迎宾路中铁置业广场写字楼的“LEGO education乐高活动中心”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从2016年6月起至2020年12月5日期间,在三亚市迎宾路中铁置业广场写字楼以“LEGO education 乐高活动中心”的名义对外宣传并开展经营活动。主要经营内容是招收学生,组织开展科技教育、培训活动,引导儿童利用乐高、MABOT、BEBO等公司的教学器材组建建筑、机器人等作品。
  
  乐高活动中心”系乐高博士有限公司在中国注册的第41类有效注册商标,注册证号第23656019号,使用在教育、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提供教育信息等服务上。经比对,当事人使用的乐高活动中心”字样招牌与乐高博士有限公司注册的乐高活动中心”商标文字相近似。但当事人无法提供乐高博士有限公司授权其使用乐高活动中心”商标的使用证明。
  
  处理结果:当事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授权,擅自使用与乐高博士有限公司持有的“LEGO education乐高活动中心”商标相近似标识开展经营活动,容易引起公众误解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所指情形,构成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200000元。
  
  警示意义:当事人未经授权而使用注册商标开展经营活动,侵犯了商标所有权人的权利,使消费者对其服务来源产生误解,造成恶劣影响。执法部门及时立案查处,充分调查,定性准确,过罚相当,不仅维护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护了消费者权益,更体现了执法部门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平等保护中外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政策部署。
  
  典型案例5  虚假宣传   罚款40万元
  
  当事人:三亚某百货有限公司
  
  经营地址:三亚凤凰机场站前航空城
  
  案情简介:2019年12月19日,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讲解员在讲解过程中,宣称其售卖的翡翠貔貅具有“化解太岁”“ 辟邪保平安”“招财进宝”的功效。这种为了吸引消费者购买产品,获取更多的利益,采用无法证明产品功效的推介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属于虚假宣传行为。
  
  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40万元。
  
  警示意义:一些不法经营者为了赚取更多利润,在开展经营活动的过程中对其销售的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其声称的商品的功能、性能并无科学依据且无法证明,目的是诱发消费者的购买欲望,从而达到销售商品获得利益的目的,广大消费者切勿轻信,发现虚假宣传行为及时投诉举报。
  
  典型案例6 违法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 罚款20000元
  
  当事人:三亚某商贸有限公司 
  
  经营地址:三亚市天涯区解放四路1361号
  
  案情简介:2020年12月23日,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其超市使用的购物袋是海南省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随后,该案移交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理。
  
  经查,当事人一直使用的的塑料购物袋是2020年3、4月份从省外采购进来的,规格为:>PE-HD< 470×(300+120)×0.031mm,数量:27.8Kg。当事人使用的购物袋是海南省禁止使用第一批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名录中的产品,其行为违反了《海南省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第二条的规定。
  
  处理结果:根据《海南省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没收购物袋27.8Kg;罚款20000元。
  
  警示意义:海南在2020年12月1日起全面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袋、塑料餐具。禁塑工作是海南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的标志性项目之一,是保持一流生态环境质量的现实需要。消费者在购物或接受服务时应拒绝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袋、塑料餐具,积极践行绿色生活方式,共同呵护海南的青山绿水。
  
  典型案例7无证经营  罚款5000元
  
  当事人:三亚某美甲店
  
  经营地址: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商品街
  
  案情简介:2020年4月1日,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三亚市吉阳区商品街的三亚某美甲店开展监督检查,发现该店涉嫌未经许可从事软性角膜接触镜(隐形眼镜)经营活动。
  
  经查,当事人经营的软性角膜接触镜(隐形眼镜)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需要采取特别措施严格控制管理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经营上述产品的企业需要办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并严格执行《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确保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当事人在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情况下,擅自从事软性角膜接触镜(隐形眼镜)经营活动,属于无证经营行为。
  
  处理结果: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20元;2.没收违法经营的医疗器械“软性亲水接触镜”;3.罚款5000元。
  
  警示意义:消费者在购买软性角膜接触镜(隐形眼镜)时,需要到具有《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商家购买,并索取销售票据,以便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如发现未经许可从事软性角膜接触镜(隐形眼镜)经营的行为,请及时投诉举报。
  
  典型案例8  价格欺诈  罚款105000元
  
  当事人:三亚天涯某海鲜店
  
  经营地址: 三亚市天涯区新城大道
  
  案情简介:2020年12月28日,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到舆情反映:新浪微博上有游客反映在天涯区某海鲜店遭遇商家“宰客”行为。
  
  经查,当事人经营的白酒类商品未标注销售价格等信息;在经营过程中,用价格较低的“花甲”替换消费者所点的“大芒果螺”,诱导消费者达成交易。
  
  处理结果: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105000元罚款。
  
  警示意义:1.选择正规海鲜店就餐,不要选择无证无照及卫生环境较差的餐饮店,消费者不要盲目“尝鲜”,拒绝拉客。2.选购海鲜时应先了解清楚海鲜价格及收费标准,选择明码标价的商家进行消费。3.结算时要认真核对点菜单上的物品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等信息,再签名确认,并向商家索取发票或收据凭证,以备后期消费维权。
  
  典型案例9违法销售野生动物制品  罚款5000元
  
  当事人:三亚某工艺品店
  
  经营地址:三亚市天涯区胜利路胜利购物广场
  
  案情简介:2020年4月2日,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其非法销售砗磲项链、砗磲挂件等野生动物制品。
  
  经查,当事人从一名陌生男子手中购进一批水生野生动物制品库氏砗磲进行非法售卖,其中有砗磲手链218条、砗磲挂坠181条、砗磲车挂32个、砗磲项链17条、砗磲吊坠66个,共514件,进货款共1556元。当事人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擅自非法经营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制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
  
  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作出处罚:没收水生野生保护动物制品,罚款5000元。
  
  警示意义:保护好水生野生动物对于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建设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具有重要意义。消费者应自觉抵制贩卖、购买、食用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典型案例10  发布违法广告  罚款20000元
  
  当事人:海南某摄影有限公司
  
  经营地址:三亚市河西路吉阳街
  
  案情简介:2019年12月25日,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自营的网站进行检查,发现在其网页上发布含有“10周年0元拍婚纱”、“婚纱免费送”等宣传内容。当事人在其经营的网站发布上述违法广告,并未明示赠送商品的规格及活动期限等内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的规定。
  
  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罚款20000元。
  
  警示意义:面对“免费送”活动,消费者应该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时刻警惕其中隐藏的陷阱,避而远之,切莫贪图任何小便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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