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导刊》刊号:CN11-5478/R 国际:ISSN1674-0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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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厂中毒窒息事故,12人被问责

2021-07-06 17:21:17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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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5月24日,宜宾市长宁县双河镇福荣笋类食品厂废水处理间在检维修作业时发生一起中毒窒息事故,造成7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761.95万元。

为全面查明事故原因,深刻汲取惨痛教训,举一反三,采取切实可行措施,坚决防止和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省政府决定,成立长宁县福荣笋类食品厂“5·24”较大中毒窒息事故提级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从经济和信息化厅、公安厅、生态环境厅、省卫生健康委、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总工会等部门抽派人员,对长宁县“5·24”较大中毒窒息事故开展调查;省纪委监委成立追责问责审查调查组,同步开展审查调查。同时邀请省检察院派员参与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查阅资料、调查取证、检测检验等方式,查明事故发生经过、原因,认定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及整改措施建议,形成了《长宁县福荣笋类食品厂“5·24”较大中毒窒息事故调查报告》,并经省政府批复同意。

经查,长宁县福荣笋类食品厂“5·24”较大中毒窒息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福荣笋类食品厂废水处理间曝气风机发生故障,期间企业未停止生产;生产产生的废水含有硫酸盐,在还原菌等微生物作用下被还原成硫化氢等物质。随着废水处理系统不断进水,在无曝气充氧、搅拌和吹脱的情况下,含硫化氢的废水进一步产生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并持续富集。曝气风机重新启动,导致高浓度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逸出扩散。作业及先期施救人员,在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进入废水处理间,吸入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导致中毒窒息。经调查认定此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从调查中发现,福荣笋类食品厂存在违法组织生产,有限空间作业管理严重缺位,应急处置失当,废水处理设施设计存在重大缺陷,安全风险辨识管控不到位,隐患排查整改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等问题。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未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落实安全生产“三个必须”要求有差距,履行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属地监管”“行业监管”不严不实,重安排部署轻督促落实,安全检查流于形式,未能及时发现和督促企业整改长期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

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事故调查组提出了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并移送相关单位。经事故调查组报省政府批复同意,对福荣笋类食品厂法定代表人张寿洪和福荣笋类食品厂创办人、设备维修工张伏荣移交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对福荣笋类食品厂依法予以关闭;对利嘉环境公司和利嘉环境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易治伍等4名相关责任人员移交住房城乡建设厅依法依规处理。

省纪委监委追责问责审查调查组在事故调查组认定责任单位、责任人和责任事实的基础上,对相关单位和人员分别认定责任,作出处理,依规依纪依法给予长宁县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县长周海涛政务记大过处分,免去副县长职务;给予长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双河市场监督管理所所长宗洪平,双河镇原党委委员、副镇长李志刚政务撤职处分;给予长宁县经济商务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原副局长文鹏程等其他12名责任人员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责令双河镇党委政府等4个责任单位作出深刻检查。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按照管理权限由有关机关依程序办理。

事故调查组针对宜宾市、长宁县一些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意识淡薄、安全管理混乱、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和相关部门履职监管不到位等突出问题提出了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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