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导刊》刊号:CN11-5478/R 国际:ISSN1674-0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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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市场监管局发布6批次省级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2022-11-16 14:19:15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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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5日,山东省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关于6批次省级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食品核查通告03号)。

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6批次省级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食品核查通告03号)

在2022年省局组织的省级日常监督抽检中,发现我市6批次食品不合格,分别是泰安市绿珍蔬菜批发市场(程爱玲)销售的香蕉,抽样单编号SC22370000410432767;泰安市岱岳区范镇财政综合商店销售的纯手工麻花,抽样单编号SC22370000410738165;新泰市楼德镇诚真油坊加工店经营的花生油,抽样单编SC22370000410432313;新泰市新汶谢三干货店销售的原味瓜子,抽样单编号SC22370000410737205;肥城市雨水食品超市销售的吉祥八宝粽,抽样单编号SC22370000410431512;宁阳县彤迪超市销售的豇豆,抽样单编号SC22370000410737707。现将该6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泰安市泰山区绿珍批发市场C区6号程*玲销售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2年6月13日,山东省第二季度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泰安市泰山区绿珍批发市场C区6号程*玲(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的香蕉经泰安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泰安市纤维检验所)检验,抽检结果显示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情况。2022年7月13日,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SCS220836),并开展现场检查,检查未发现抽检同批次香蕉。

(三)调查处置情况。当事人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也未进行索证索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之规定;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香蕉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之规定。鉴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香蕉的行为未发现造成危害,在调查过程中主动交代违法事实,配合调查取证。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0月10日向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泰山市监罚字0566号),对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390.00元:3.罚款5000.00元。

(四)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按照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当事人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了整改。

二、泰安市岱岳区范镇财政综合商店销售的纯手工麻花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2年6月1日,山东省第二季度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泰安市岱岳区范镇财政综合商店(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的纯手工麻花经青岛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抽检结果显示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情况。2022年6月22日,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 A2220220076101009C),并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未发现抽检同批次纯手工麻花。

(三)调查处置情况。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5月24日在泰安市泰山区盛通食品商行购进同批次纯手工麻花4盒(2kg/盒),购进价格30元/盒,共计8kg。当事人以20元/kg价格销售8kg(含抽样检验2.1kg),货值金额160元,违法所得160元。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达处罚决定书(鲁泰市监处罚326号):“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60元;2.罚款10000元,合计10160元(壹万零壹佰陆拾元整)。 ”

(四)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按照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泰安市岱岳区范镇财政综合商店进行了原因排查,确定不合格原因为生产厂家添加;当事人立即进行了整改查找自身的原因,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保存相关进货凭证并及时的做了产品召回。

三、新泰市新汶谢三干货店销售的原味瓜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2年5月26日,在2022年山东省第二季度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新泰市新汶谢三干货店(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的原味瓜子(加工日期2022-05-26)经青岛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过氧化值项目不符合GB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标准指标≤0.80g/100g ,实测值1.2g/100g,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情况。2022年6月24日,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A2220209602101006C),并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未发现抽检同批次原味瓜子。

(三)调查处置情况。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5月26日用亲戚赠予的生瓜子炒制原味瓜子7kg,以26元/kg的价格全部销售(含抽检4.5kg),货值金额182元,违法所得182元。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达处罚决定书(鲁泰市监处罚325号):“当事人经营油脂酸败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82元;2.罚款8000元,合计8182元(捌仟壹佰捌拾贰元整)。”

(四)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按照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当事人进行了原因排查,分析不合格原因是生瓜子原料存放时间过长,立即进行了整改。

四、肥城市雨水食品超市销售的吉祥八宝粽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2年4月25日,山东省粽子专项监督抽检中,肥城市雨水食品超市(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的吉祥八宝粽(规格:2.5kg/袋,生产日期:2022-04-03)、金丝蜜枣粽(规格:2.5kg/袋,生产日期:2022-03-06),经泰安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泰安市纤维检验所)检验,吉祥八宝粽、金丝蜜枣粽检验结果均为安赛蜜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标准指标:不得使用,金丝蜜枣粽实测值0.037㎎/㎏、吉祥八宝粽实测值0.076㎎/㎏,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情况。2022年5月18日,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 SCS220430),并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未发现抽检同批次吉祥八宝粽。

(三)调查处置情况。经查,当事人以20元/袋的价格从泰安年味食品有限公司购进9袋吉祥八宝粽,销售价格为35元/袋,有价签。上述抽检批次粽子抽检16袋,剩余一袋自用,货值金额595元,违法所得560元。当事人能提供供货商的相关信息及8袋金丝蜜枣粽的进货收据。当事人存在进货时未查验合格证明文件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事实,存在主观过错。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达处罚决定书(鲁泰市监处罚341号):“当事人购进食品时未查验吉祥八宝粽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作出改正并处罚如下:警告。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警告;2.罚款6000元;3.没收违法所得560元,合计6560元(陆仟伍佰陆拾元整)。”

(四)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按照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当事人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了整改。

五、新泰市楼德镇诚真油坊加工店生产的花生油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2年05月24日,2022年山东省“三小”食品专项抽检中,新泰市楼德镇诚真油坊加工店(以下简称当事人)生产的“花生油”(生产日期:2021-05-20)经泰安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泰安市纤维检验所)抽检,黄曲霉毒素B₁项目不符合GB 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情况。2022年6月29日,新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送达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SCS220652),并要求新泰市楼德镇诚真油坊加工店立即对不合格花生油发布召回声明进行召回。

(三)调查处置情况。新泰市楼德镇诚真油坊加工店加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泰安市新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7月28日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新市监处罚ZYS104号),对当事人决定处罚如下:1.罚款5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450元;3.没收抽检批次不合格花生油25公斤。

(四)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按照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当事人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了整改。

六、宁阳县彤迪超市销售的豇豆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2年6月20日,在2022年山东省第二季度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宁阳县彤迪超市(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的豇豆经青岛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克百威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克百威标准指标≤0.02㎎/㎏ ,实测值0.86㎎/㎏,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

(二)产品控制情况。2022年6月21日,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送达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 A2220215545101001C),并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未发现抽检同批次豇豆。

(三)调查处置情况。经查,2022年5月30日当事人从汶上县郝喜刚蔬菜销售部(郝喜刚)购进抽检批次豇豆4.45千克,进价5元/千克,销售价格6元/千克,抽检人员购买抽检样品3.3千克,剩余豇豆当事人食用,无库存。当事人共销售3.3千克,货值金额26.7元,违法所得19.8元。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达处罚决定书(鲁泰市监处罚340号):“当事人未建立并遵守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罚如下:警告;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及《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合并处罚如下: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19.8元; 3.罚款8000元,合计8019.8元。”

(四)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按照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当事人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了整改。当事人分析原因,初步确定不合格原因为种植环节造成,自身原因是未建立并遵守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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