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导刊》刊号:CN11-5478/R 国际:ISSN1674-0270

登陆 | 注册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曹县市场监管局发布提醒告诫函

2022-12-14 11:56:46 来源:

评论0  我来说两句

随着优化调整疫情防控相关措施的出台,抗病毒类、退热止痛类、止咳祛痰类、消炎类、感冒类等中西药品以及抗原检测试纸、防护口罩、消杀物品等疫情防控用品成为消费者购买的热销商品,价格呈现一定程度的上涨。为更好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进一步规范医药用品等涉疫物资价格,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提醒告诫如下:

一、各药店、医疗机构及相关单位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合规经营,自觉维护药品市场价格秩序。积极采取多种措施组织货源,履行社会责任,保障市场供应。

二、各药店、医疗机构及相关单位不得借疫情防控之机在成本未明显增加时,大幅度提高价格,或者成本虽有增加但价格上涨幅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不得强制搭售商品,变相大幅度提高价格。不得无正当理由,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涉疫物资。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三、各药店、医疗机构及相关单位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进行交易。不得实施虚假优惠折价或者价格比较、不履行价格承诺等价格违法行为。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等强制平台内经营者进行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标示。

四、各药店、医疗机构及相关单位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五、各药店、医疗机构及相关单位要认真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切实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价格欺诈行为的,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囤积居奇,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的,最高可处300万元的罚款;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最高可处500万元的罚款。

七、县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强药品及疫情防控用品价格监督检查和巡查工作,严厉查处借机囤积居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物价等扰乱市场秩序的价格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对情节恶劣的典型案件,将公开曝光。

八、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若发现上述价格违法行为,请保存好相关证据并通过拨打电话12315进行投诉举报。

微信关注

相关热词搜索:

[责任编辑:]

相关阅读

参与评论

食安观察-《食品安全导刊》杂志官方网站 © 2012-2025 食安观察版权所有

京ICP备09075303号 京公网安备1101085079, 1101055372号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金沟河1号9幢2门1层2号(邮编100039)

联系电话:010-88825653   18500121702

稿件查询:010-51919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