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导刊》刊号:CN11-5478/R 国际:ISSN1674-0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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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市场监管局公布五起典型案例

2022-12-19 11:53:31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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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泰安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为抓手,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重拳出击,严惩重处,强化曝光,有效震慑违法犯罪行为。现将第七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泰安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山东岛港生态肥业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保障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委托未取得与委托加工产品相应的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列入目录产品案

2022年11月22日,泰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山东岛港生态肥业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保障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委托未取得与委托加工产品相应的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行为,作出罚款12.8万元、没收违法所得0.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6月21日,根据省局安排,泰安市市场监管局对山东岛港生态肥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N-P2O5-K2O 26-12-12“岛港”控释掺混肥料不合格,该肥料是由山东岛港生态肥业有限公司委托某公司生产的,包装袋标注了山东岛港生态肥业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及被委托企业复合肥料的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被委托企业未取得控释掺混肥料的生产许可证,生产日期为2022年5月15日,共委托生产10吨,已全部销售,货值金额共计38500.00元,违法所得1000.00元。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委托未取得与委托加工产品相应的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肥料总养分中总氮、有效五氧化二磷和氧化钾作为植物的三大营养元素,含量不足将直接影响作物的生长发育及产量。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偷工减料,降低养分含量,是一种坑农害农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对此类违法行为从严、从重、从快进行处罚,有效维护了农民的切身利益。

二、岱岳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刘红(身份证号码:37091119××××××2047)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案

2022年10月9日,岱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刘红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7月22日,岱岳区市场监管局收到岱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建议对当事人经营食品中添加药品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经查,当事人经营的美国玛卡、棒老头等13种产品均检出西地那非成分,涉案货值金额共计3303元。当事人经营食品中添加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西地那非属于处方药,必须在医生指导下使用,属于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药品成分。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为获取利益在声称壮阳功效的食品中添加此类药品,极大损害了消费者权益。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打击此类违法行为,有效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泰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泰安市泰山区李强水产店未按规定采购及经营进口冷冻食品案

2022年9月23日,泰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泰安市泰山区李强水产店未按规定采购及经营进口冷冻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没收涉案食品、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8月15日,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泰安市泰山区李强水产店销售产地为厄瓜多尔的“冷冻带头带壳南美白虾”。经查,当事人无法提供该进口冷冻食品的索证索票、货物清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材料。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第十二项及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各冷链食品经营单位应当严格落实《关于进一步明确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有关政策要求的通知》(鲁冷链发[2022]12号)要求,严格执行关于“24小时报备、分区存放、亮码销售、专用通道进货”等相关制度,切实承担起冷链食品疫情防控主体责任,防止疫情由物及人传播。

四、泰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泰安市泰山区蒂尔甜品店生产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案

2022年7月4日,泰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泰安市泰山区蒂尔甜品店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非食品原料和超出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4月22日,泰山区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泰安市泰山区蒂尔甜品店销售含有金箔的生日蛋糕。经查,当事人经营使用非食品原料(金箔、金粉等)生产食品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本案告诫食品生产者不得采购使用金银箔粉生产加工食品,食品销售者不得采购销售含金银箔粉食品,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销售含金银箔粉餐食,切勿以食品添加金银箔粉为噱头宣扬奢靡享乐,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五、泰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泰安市泰山区项斌辉桃酥经营部销售过度包装月饼礼盒案

2022年10月13日,泰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泰安市泰山区项斌辉桃酥经营部销售过度包装月饼礼盒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没款0.8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9月6日,执法人员在泰安市泰山区项斌辉桃酥经营部销售柜台现场发现5盒月饼,内装月饼、茶叶。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9月2日为吸引顾客、增加销量,将茶叶、月饼混装成5盒月饼礼盒在店内销售,已销售3盒,剩余2盒。当事人过度包装月饼礼盒的行为,违反了《GB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月饼的包装具有保护商品、方便储运、引导消费等功能。但过度的包装既浪费了资源能源,又增加了消费者负担,产生的包装废弃物更是对环境造成了污染。通过对此类案件的查处曝光,既是对过度包装违法行为的震慑,同时,让消费者真正理解绿色消费的内涵,传承中华民族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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