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导刊》刊号:CN11-5478/R 国际:ISSN1674-0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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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河市场监管局规范“五一”节日期间市场价格行为提醒告诫书

2023-04-28 15:00:44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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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

五一国际劳动节临近,为进一步规范市场价格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诚信和谐的消费环境,现就规范我县市场价格行为作出如下提醒告诫:

一、严格遵守有关价格法律法规。

各相关经营者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和《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加强价格自律,遵循公平合法诚信原则,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二、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

各相关经营者应当根据商品和服务、行业、区域等特点,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商品、服务价格,做到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不得使用欺骗性和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虚假标价、模糊标价;不得以虚假折扣、虚构原价、误导性标示等诱导消费者进行交易;不得收取高于标价或标价之外未标明的费用。各客运、公交、高速公路、出租车行业经营者,要严格执行国家票价政策,做好票价公示工作,严禁超过政府定价擅自涨价、价外收费等行为,机动车停车场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

各宾馆酒店、餐饮、家政等服务行业,要依法明码标价,不得拒绝或不履行价格承诺,不得随意涨价,严禁收取未标明的费用欺诈消费者。宾馆住宿场所提供客房用品收费的应标明收费范围、收费标准,提供洗涤订票等有偿服务的应标明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等信息。餐饮单位提供鲜活产品等价格变动频繁的商品不得使用“时价”等模糊语言标示,应当明确标明当日价格或当时价格。菜品酒水等不得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计量单位等诱导消费者进行交易。自制饮料要标明计量单位和价格。各旅游景区景点要严格落实门票价格及其优惠减免政策并在显著位置公示,不得设定歧视性价格政策,严禁通过各种违规形式变相提高门票价格。景区景点内商品零售网点、游乐设施、导游讲解等均应明码标价。

三、网络交易平台要加强对平台内经营者价格行为的监测管控工作。

发现平台内经营者有违反明码标价或价格欺诈行为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处置措施,保存有关信息记录;要尊重平台内经营者的经营自主权,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平台内经营者参与价格促销活动;为场所内(平台内)经营者提供的标价模板要符合相关规定;不得利用技术手段等强制平台内经营者进行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标示。“社区团购”组织者对发生套餐内商品品种、数量、规格、价格等与销售时发生变化的,应在发货前提前告知消费者,并明确取消订单、退差价等方式,供消费者选择。

四、加强行业自律。

各相关行业协会和其他社会组织,要积极引导经营者合法经营,恪守诚信经营原则,共同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不得组织经营者串通涨价、垄断价格、操纵市场价格。经营者应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恪守商业道德,倡树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意识,合法合理行使自主定价权,满足人民群众生活需求。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生活必需品的生产销售经营者,要积极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

自本提醒告诫书发布之日起,经营者要认真对照查纠,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做好市场秩序稳控工作。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发现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的,请及时拨打12345热线电话进行投诉举报,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从严从快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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