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导刊》刊号:CN11-5478/R 国际:ISSN1674-0270

登陆 | 注册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台湾地区拟免除食品加工助剂的标示要求

2014-09-04 09:14:38 来源: 厦门WTO工作站

评论0  我来说两句

  2014年8月13日,台湾地区“卫生福利部”发布部授食字第1031302174号公告,预告制定“包装食品所使用原料免一部标示规定”,30天内接收公众意见或建议。

  为达成特定技术性目的,于食品制造、加工等制程使用的原料,于终产品完成前,经中和、去除或以他法使失去活性,已非属终产品有效构成材料,且对终产品不具该技术性目的者,可免依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二款或第四款规定标示。

  现行国际管理方式,针对前点所定于食品制造、加工等制程中使用的原料,仅系为使加工制程顺利进行,或为使原料的性质改变等特定技术性目的,而使用于产品的制程中,其并非作为直接食用目的,认定其非属食品原料,并将其豁免于原料的标示事项,为与国际规范协调,故制定本规定。

微信关注

相关热词搜索:台湾地区 食品加工 助剂

[责任编辑:]

参与评论

食安中国 Copyright © www.cnfoodsafety.com 2012-2015 版权所有 海淀分局网络备案编号:1101085079,1101055372京ICP备09075303号-1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39号万地名苑2号楼504室(邮编100039) 联系电话: 010-88825653 业务咨询:010-888256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