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导刊》刊号:CN11-5478/R 国际:ISSN1674-0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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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出台食品药品安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规定

2015-01-22 13:38:43 来源: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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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夏公安厅、检察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前联合发布了《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的规定》,就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案件移送司法机关的条件和程序、立案、不予立案等情况作了明确规定。

  按照《规定》,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案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交公安机关,并办结交接手续;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应当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书面说明理由,及时退回案卷材料,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依法作出相应处理。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有异议的,自接到不予立案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填写《不立案决定提请复议书》,提请复议。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遇有犯罪现场可能遭到破坏,犯罪嫌疑人可能逃匿、销毁证据、转移或者毁灭关键证据、转移或者隐匿涉案财物等紧急情形,有必要及时控制嫌疑人、保护现场等情形时,公安机关应当提前介入,也可以要求检察机关及时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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