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导刊》刊号:CN11-5478/R 国际:ISSN1674-0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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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召回制不能成为棉花棒

2015-03-19 16:50:13 来源: 北方新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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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9月1日起,问题食品召回最迟不能超过30个工作日。国家食药监总局近日审议通过《食品召回管理办法》,明确食品生产经营者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依法履行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责任。违反规定企业将由食药监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从2007年开始实施的《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到现在的《食品召回管理办法》,我国的食品召回制度正在逐步建立与完善。就像总理在两会答记者问所说的:“环境法不是棉花棒,而是杀手锏”。新出台的《食品召回管理办法》虽明确了企业作为责任人,在发生食品安全问题时须主动召回,地方食药监局有监督检查的职责。但如何令企业自觉自愿,职能部门怎样具体监管企业?似乎缺乏有力度、操作性强的“杀手锏”;最高3万元的罚款额度,更是不痛不痒,对企业的震慑力相当有限。

  事实上,以前的《规定》中就已存在主动召回条款,可在现实中执行情况却并不乐观。从2008年的三鹿毒奶粉,到2011年的双汇瘦肉精,再到2014年的福喜过期肉,这些轰动一时的大事件,均是在媒体曝光、舆论关注之后,问题产品才被行政责令强制召回,有哪次是企业凭道德自觉主动召回的呢?毕竟,召回程序一旦启动,就意味着退换、赔偿等一系列繁琐的事情,既消耗人力财力,还会带来企业信誉受损、承担法律责任等连锁反应。在召回的问题上,企业天生就存在惰性,将自查的责任交给他们,很难令人放心。

  食品召回并不都是三聚氰胺、苏丹红导致的恶性事件,也不全是事后的亡羊补牢;在食品有威胁人体健康的潜在风险,并未发生实际伤害时,召回就应当启动。今年“3·15”前夕,北京记者暗访多家品牌大超市,发现篡改标签,出售过期熟食制品、肉馅的情况普遍存在。在全国的其他省市,类似问题没有吗?谁也不敢保证。在现在的市场环境下,只有加强管理部门主动出击的能力,同时加大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才是减少和杜绝问题食品强有力的杀手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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