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导刊》刊号:CN11-5478/R 国际:ISSN1674-0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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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个关键词帮你解读新修《食品安全法》

2015-05-13 09:44:11 来源: 咸阳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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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4月24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并定于10月1日起施行。

  这次新修《食品安全法》,内容由原来的104条,增加至154条,字数从1.5万字增加至将近3万字。被称为“史上最严食安法”。那么它究竟严在哪里?与之前的食安法又有何不同?

  关键词一:制度构建

  食品安全新法通过八个方面的制度设计来确保食品安全法的严格性。第一,食药监部门统一监管;第二,网络食品交易等新兴业态也要被严格监控;第三,增设责任约谈、风险分级管理等重点制度,总之,食品安全有问题就要被“请喝茶”;第四,新闻媒体和消费者成监督员;第五,突出对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的严格监管;第六,特别强调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瓜果、蔬菜、茶叶、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并对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增加规定由公安机关予以拘留处罚这样一个严厉的处罚手段;第七,将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纳入食品安全法的调整范围;第八,建立最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度,加大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关键词二:重典治乱

  简单归纳新修改的食品安全法是如何体现重典治乱这个理念的?

  首先要求执法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一个判断,比如对非法添加化学物质,特别是对经营病死畜禽等的这种违法情况,要判断是不是刑事犯罪,如果构成犯罪,就直接由公安部门进行侦查,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不构成刑事犯罪的话,才是由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行政处罚。同时新法还有两条规定。第一条,对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管理工作。第二条,违法者往往不怕罚,但是怕关,怕被抓,针对这个情况新法又增加了对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经营病死畜禽、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等屡禁不止的严重违法行为,增加了行政拘留的处罚。

  第二,大幅度提高了行政罚款的额度。比如对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生产经营营养成份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等违法行为,按新法规定最高可以处罚货值30倍。

  第三,一年三次违法就要“被关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法受到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给予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处罚。

  第四,非法提供场所的行为也要“受牵连”。为了加强源头监管、全程监管,对明知从事无证生产经营或者从事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等违法行为,仍然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的行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也要对其进行处罚。

  第五,出现问题,实行食品生产和经营者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并增设消费者可以要求支付损失3倍赔偿金的惩罚性赔偿。

  关键词三:社会共治

  社会共治应该是食品安全治理中的一个新的原则、新的理念。所谓社会共治就是治理好食品安全,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不能仅依靠政府,也不能仅依靠监管部门单打独斗,应该调动社会方方面面的积极性,大家有序参与到这项工作中来,才能够形成合力,形成好的食品安全治理的效果。

  这次新修改的食品安全法在具体的制度方面,有四个“狠招”体现加强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制度设计。

  第一,食品行业协会要当好“管家”,依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技术等服务,引导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

  第二,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要依法进行社会监督。

  第三,明确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奖励,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政府和监管部门要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举报所在企业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内部举报人要给予特别保护。

  第四,强调监管部门应当准确、及时、客观地公布食品安全信息,鼓励新闻媒体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同时规定对有关食品安全的宣传报道应当公正真实。

  关键词四:互联网交易

  新的食品安全法对互联网食品交易也设有三项规定。

  一是要求网络食品第三方交易平台要对入网经营者实名登记,明确管理责任。

  二是要求网络食品第三方交易平台要对依法取得许可证才能经营的食品经营者许可证进行审查,特别是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且要立即报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的服务。

  三是规定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义务,包括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的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如果网络食品第三方交易平台的提供者对入网的食品经营者真实姓名、名称、地址和有效方式不能提供的,要由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提供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赔偿后,有权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生产者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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