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导刊》刊号:CN11-5478/R 国际:ISSN1674-0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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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食品存在监管真空 食品安全须推行集约化监管

2015-12-11 16:22:28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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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首届全国食品药品安全与监管博士后论坛上获悉,目前中国的食品电商处在高速发展阶段,但是相应的法律法规仍在探索和完善中,网上食品销售存在着很多监管真空,尤其是食品网商经营资格和食品的来源等无法得到监管,网购食品的安全问题逐渐显露出来,网购食品的消费投诉也在逐年提升,消费者维权难问题突出。
 
 
 

网购食品售后服务主要靠自觉

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副主任阿拉木斯说,我国电子商务法尚未出台,网购食品的售后服务尚缺乏针对性的法律,国内涉及食品电商相关的政策法律主要散见于各类政策规划、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部门规章、行业标准以及企业自治和网规中,我国网购食品的售后服务仍然主要靠网购平台和商家的自觉。

阿里巴巴集团法务部法律总监慎凯认为,目前,对于电商平台如何认定食品腐烂变质,缺乏具体的规则及法律依据;网络食品交易的网络性和无店铺的经营方式等特点,品质、监管和责任承担都比一般的食品交易要复杂。

假冒伪劣严重,维权保障薄弱

据阿拉木斯介绍,目前,我国网购食品交易存在的问题主要有:食品质量无法保证,假冒伪劣和欺诈严重;产品标识不规范,无厂无牌现象突出;维权成本过大,维权保障薄弱。网上大量出售的零售散装的或者卖家自制的食品,大多是在不具备消毒、检疫等卫生检测手段,经营条件一般都难以达到卫生、环保部门许可的条件下,简单地自制食品、自行包装,很多食品没有相应的标签,对消费者的安全健康存在很大隐患。

同时,网络食品交易多是通过一些综合性的网络平台,或者一些垂直类的食品电商实现交易,使一些非法的网络食品交易有机可乘;网上食品销售准入门槛低,多数网店没有取得相关部门的许可,进货来源很难保障,且在经营中所购食品大多未建立台账,进销货情况混乱,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消费者因为没有消费凭证很难得到赔偿,经营户的赔偿能力也没有保障。网络交易多涉及异地维权,有的甚至涉及境外经营者,消费者所在地监管部门不具有管辖权,异地维权难度加大。阿拉木斯说。

食品电商立法进程须加快

阿拉木斯建议在新版食品安全法基础上,加快对食品电商相关的立法进程,细化相关主体的责任认定,提高消费者维权的便利性,明确补偿措施;加强对网络食品交易不同方面的监管力度及对商家违规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规范平台及商家的行为。

慎凯提出,逐步为所有的市场经营主体建立唯一的电子数字身份证明,健全完善营业执照电子副本的防伪性及全系统查询验证体系;推行食品安全集约化监管,实现从食品原材料到零售环节的全方位独立监管,提高政府对食品安全的监管效能。

 

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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