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导刊》刊号:CN11-5478/R 国际:ISSN1674-0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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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胶黏剂才能用在食品包装中

2016-01-14 09:38:12 来源: 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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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食品复合包装材料中使用的胶黏剂,它不像塑料容器制品或罐头内壁涂料那样直接与被包装的食物接触,而是隔了一层复合包装袋的内层薄膜,如聚乙烯膜或聚丙烯膜,所以它与食品之间是非直接接触材料,只是间接接触材料。许多国家都没有把胶黏剂当成聚乙烯和聚丙烯那样制定专门的卫生标准,而是把它当成一种助剂来看待,从允许制造它的原、辅材料限定到控制整个包装袋的卫生性能去考虑胶黏剂的卫生安全性能。

  我们知道,作为复合包装袋内层薄膜的聚乙烯或聚丙烯,从微观上来看,它不是绝对“紧密”的材料,而是有一定“透过性”的材料,作为助剂使用的胶黏剂中的一些低分子量物质,例如未反应的微量单体或在高温蒸煮时裂解出来的“碎片”,还有工艺过程中残留的有机溶剂,在包装好食品的储存中,它会慢慢地通过内膜“渗透”、“扩散”或“迁移”到被包装的内容物中去。如果这些低分子量物质有异味、臭味或毒性,则会污染被包装的内容物,造成卫生性能不合格。

  由此看来,用在食品、药品包装上的油墨和胶黏剂,都应该具有良好的卫生安全性能才行。世界各国都有严格的监管,美国FDA把食品、药品的复合包装材料用胶黏剂归入助剂添加物类之中,限定了制造胶黏剂的原材料,规定不在许可使用范围内原料清单中的物质不能使用,并对用这种胶黏剂制造的复合材料分门别类限定其应用温度范围,即常温使用、煮沸消毒使用、121℃蒸煮灭菌使用或135℃以上高温蒸煮灭菌使用等,同时还制定了包装材料的检测项目、检测方法和技术指标。欧洲各国和日本也参照美国FDA的标准,分别制定了本国的法规,例如德国的推荐标准XXⅧ、欧盟的EEC指南90/128,日本厚生省告示第370号(1959)、第17号(1977年)、第20号(1982年),日本接着剂协会还有“自主规定”,提出了限制使用的原料清单,列出了六十多个型号的胶黏剂品种向用户推荐。我国也把这种胶黏剂归入GB 9685-2008《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助剂卫生标准》的管制范围之中,规定只有用甲苯二异氰酸酯或二苯甲烷异氰酸酯合成的聚氨酯胶黏剂以及用马来酸酐改性的聚丙烯这两大类胶黏剂,才可以用在复合的食品包装材料之中,而单组分的任何类型的压敏胶都未列入许可使用范围。

  大家知道,胶黏剂要经过卫生监督部门根据对该胶黏剂的卫生性能检测,认定其指标符合安全标准后发给“同意正式生产”的批件,再持该批件向卫生行政管理部门领取“卫生许可证”后,才可以正式生产和销售产品。而胶黏剂本身的卫生性能检测,必须按GB 15139.1-2011《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度》进行。根据这个“程序”规定,有资格从事食品毒理学试验的单位可根据“程序”规定进行安全性的试验并出具试验报告,然后由当地省、直辖市、自治区一级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初审,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所审查后,报卫生部卫生监督司认可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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