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导刊》刊号:CN11-5478/R 国际:ISSN1674-0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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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食品经营许可业务问题解答(餐饮环节)

2016-04-22 11:28:22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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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黄玉珠 请大家认真研读《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实施细则》和群共享的一些材料课件等,相关问题在《实施细则》或相关材料课件都已有答案,现对餐饮环节部分问题整理解答如下: 

 

一、系统要求从事网络经营的要提供网站及网址链接,但第三方交易平台要求先提供许可证明;县教育部门规定私立幼儿园必须先取得食堂经营许可再予以办理办学许可证等主体证明,但是现在办理食堂经营许可必须有代码证、办学许可等主体材料,相互矛盾,导致此类申请无法受理。

 

 答:省局与淘宝网沟通过,淘宝网明确食品经营者未取得许可申请网络经营时淘宝可以提供具体经营网址,只是该网店只能浏览不能实际经营,所以系统要求从事网络经营的要提供网站及网址链接是可行的。由于网络订餐、网络经营目前社会热点问题,安全隐患较多,监管部门应掌握网络经营的线上及线下情况,如有其他第三方平台要求必须要先许可后入网的,建议许可机关先按普通餐饮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等经营者入网后办理变更,增加在主体业态后的“网络经营”、“网络订餐”括号标注。

 

 先照后证是国家商事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国务院、国家总局相关文件都已明确规定,地方以前规定的如县教育部门规定私立幼儿园必须先取得食堂经营许可再予以办理办学许可证等主体证明不符合国家总体要求,应严格按照上位法规定执行,建议食品经营许可机关与当地教育部门沟通处理。

 

 二、原餐饮服务许可资料受理时,均需提交水质监测报告或自来水公司发票,现研读《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实施细则》,发现未提到水质要求,请问,今后是否不再需要当事人提交任何水质证明?

 

 答:《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明确“用水应对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食品经营者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时,如加工用水是集中供应的自来水的,可以要求提供自来水公司交费发票,加工用水为非集中供应的自来水的如地下水、地表水的应要求经营者提供常规检测项目的水质检测合格报告,可参考《小型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部分水质指标及限值》要求。

 

 三、原餐饮服务许可资料受理时,事业单位食堂、大型企业等均需提交房屋产权证明、房屋租赁协议等内容,现在是否统一不再需要当事人提交? 

 

答:《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需要提交的材料里面没有要求提交房屋产权证明、房屋租赁协议。食品经营许可按照先照后证要求办理,食品经营者在办理营业执照时已提供过房屋产权证明、房屋租赁协议等内容,按照便民原则,食品经营许可不再重复要求提供上述材料,许可机关审查需要可以从营业执照档案里调取相关材料。

 

 四、集团学校法定代表人、大型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否必须提交健康证明。学校食堂员工健康证明工种显示为公共场所的,是否统一退回当事人重新体检? 

 

答: 《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经营人员应当具有健康证明。所以仅要求提供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经营人员提供健康证明,比如厨师、专间工作人员、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服务员等,并没要求集团学校法定代表人、大型企业法定代表人必须提交健康证明,上述人员如果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需提供。 公共场所的健康体检项目和要求与食品的不同,所以从事食品经营工作的从业人员健康证明要求明确工种是食品。 

 

五、多数学校的食品管理人员为在职兼职教师,请问食品管理人员是否必须取得工种为食品的健康证明?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在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职权和义务时,需对本单位食品加工情况进行自查自评,需要接触包括直接入口食品在内的所有食品,故应当取得工种为食品的健康证明。 

 

六、系统对于幼儿园、学校食堂,经济性质不好选择(只有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专社),应该有“其他”选项。 

 

答:已于信息中心沟通,尽快解决。

 

 七、糖炒栗子、炒花生、炒瓜子、炒核桃、机面制售等行业,是否属于食品经营许可范围,如何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项目制售类项目有六大类(热食类、冷食类、生食类、糕点类、自制饮品、其他类),制售的意思是现场制作现场销售,制售分离,炒货、糖果、除中央厨房以外的半成品现制现售都不属于上述制售六大类,已将相关内容纳入目前正在修订的地方立法明确。 故制售分离的熟食卤味、糖炒栗子、炒花生、炒瓜子、炒核桃、馄饨皮半成品、机面制售等等不属于食品经营许可范围。 

 

八、2012年省局出台的《面包糕饼现场制售许可现场核查要求》、《浙江省卤味烤禽现场制售许可现场核查要求》是否随着《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实施细则》的实施已经失效。上述文件中规定的面包糕饼、卤味烤禽的经营场所必须大于30平方的规定是否不再有效?现场制售的面包糕饼、卤味是冷食,还是热食?

 

 答: 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实施细则》颁布实施后,原《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面包糕饼、卤味烤禽现场制售许可现场核查要求〉》(浙食药监规[2012]1号)同时废止。面包现制现售按经营项目糕点类食品制售,卤味现制现售按经营项目冷食类制售进行许可。

 

 九、目前餐饮是根据面积来划分的,小微、小型、中型……..,但申请书与审批系统均无面积多少这一项内容。 

 

答:申请书和审批系统主体业态备注栏有面积相关内容:3.食品销售经营者:(1)商场超市□大型(>2000㎡)□中型(>200,≦2000㎡)□便利店(≦200㎡连锁);(2)食杂店□(<200㎡);(3)食品批发经营者;(4)无实体门店食品经营者:4.餐饮服务经营者: □特大型餐饮(>3000㎡)□大型餐饮(>500㎡,≦3000㎡)□中型餐饮(>150㎡,≦500㎡)□小型餐饮(>50㎡,≦150㎡)□小微餐饮(≧5㎡,≦50㎡)□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5.单位食堂:□学校食堂□托幼机构食堂□建筑工地食堂□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其他食堂。 由于省局的系统和许可证证明信息必须要与总局衔接,故许可证证面信息按国家总局要求没有细分面积,省局细分的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小微等可通过二维码扫描查询,并实现后台统计。 

 

十、档案归档 

(1)现场检查照片是否不再需要归档? 

(2)资料真实性声明、不被限制人员声明,是否不再需要归档?

(3)资质材料是否可以不上传至系统?

 

 答:考虑目前全省还没全面实施移动执法终端、信息化水平还不高,现场检查照片、相对人的资质材料等目前在系统中设为可选项,也就是说各地可以自己选择上传录入或不上传不录入。上述材料系统内不硬性要求,但应在纸质档案内存档。以后全面实施实施移动执法终端、信息化水平提高后将在系统内完善。

 

 对于资料真实性声明和不被限制人员声明相关材料在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里已有要求,无需重复提交,对于资料的真实性已在<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里具体如下.

 

 保证申明 申请人承诺,本申请书中所填内容及所附资料均真实、合法、有效,复印文本均与原件一致。如有不实之处,本人(单位)愿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申请人签字(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不被限制人员声明在在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情况登记表里具体如下:

 备注:食品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应当履行以下承诺(声明),并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诺(声明): 

本人向许可机关郑重声明:过去五年内,本人担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所在的食品经营单位,不存在被吊销食品生产经营(卫生、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形。同时,本单位将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 

 

谨此承诺,本表所填内容不含虚假成份,现亲笔签字(盖章)确认。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同时,按照《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要求执行“ 食品经营者应当如实向其经营场所所在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并反映真实情况,对申请材料和核查现场的真实性负责,并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一、建议取消小微餐饮的许可,平安建设暗访搞得都快被迫送证上门了,工作越来越不好干。 

 

省局积极探索改进小微餐饮监管模式,《实施细则》专门制定“加工场所使用面积50 m2以下小微餐饮和就餐人数50人以下的除学校、托幼机构食堂以外的单位食堂”现场核查表,降低许可审查要求,同时与地方立法衔接(《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修订))。在地方立法未出台前,小微餐饮现场核查表3-3进行现场核查,地方立法出台后如有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目前立法建议小微餐饮采用申报登记管理)。

 

 十二、《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五十八、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修改为:“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法律、法规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有效期为3年。”,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到底是五年还是三年,有没临时许可证。建筑工地、小餐饮等经营周期短,很多工期或房子租期只有一年,许可证有效期发几年?这类单位如果发五年,有效期未满实际不经营了,如何处理? 

 

答:经请示国家总局,回复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按《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要求为五年,没有临时许可证。对于工期短、经营周期短的食品经营单位也一样,有效期为五年。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或者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者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报告的,或者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对于有效期未届满但已终止食品经营的食品经营者应按规定主动办理注销手续,不履行该职责的可以依据上述条款立案查处。另外,部分地市对于有效期未届满但已终止食品经营的食品经营者采取公告注销的方式效果较好,可以参考应用。

 

 十三、对于商场超市中的现制现售如何许可监管。 主体业态根据实际经营情况的主营业态按食品销售经营者,经营项目按实际经营品类进行分类许可,现场核查时按照实际经营品种采用3-1或3-2同时核查评价,满足实际所有经营项目许可条件后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 

 

改革的原则之一:打破分段、实行统一许可,打通流通和餐饮许可,力求覆盖全面,无缝衔接。建议监管分工按主体业态为主导来分配,具体由各地按实际情况规定执行。 

 

十四、食品经营者既有销售项目又有制售项目,如何确定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

 

 答:申请者应根据实际经营情况申报一种主体业态,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经营面积、经营项目风险类别(主营业态)等进行确定。多项目经营的,按实际经营的所有项目申报。

 

 十五、有些食品品种如寿司,归到哪类食品经营项目? 

 

答: 具有生、冷、热等多种情形,难以明确归类的食品,按食品安全风险等级最高的情形进行归类。如该食品经营者加工的寿司是含生食水产品的就归到生食类,按生、冷、热的风险等级高低来归类。 

 

十六、某食品经营者申请网络订餐,有实体门店,但实体门店只加工制作没有餐厅,销售全部通过网络,该情况是否许可? 

 

答:随着社会的进步,餐饮的定义已非传统意义的餐馆,如目前很多饮品店、小吃店、面包房、卤味店也没有就餐场所。食品经营许可中的餐饮指经营项目为制现制现售的六类,原则就是现场加工,现场销售,销售的对象必须是消费者,不能通过二手中间商转卖。实体门店加工制作通过网络销售符合现制现售的要求(类似快餐外卖,传统的是电话订购,网络订餐是通过网络订购,只是媒介不同),这种情况申请者如达到食品安全相关要求,符合食品经营许可条件的,应予以许可。 

 

十七、卤味店的食品经营项目是什么?水果沙拉归哪里? 

 

答:《实施细则》明确冷食类食品,指一般无需再加热,在常温或者低温状态下即可食用的食品,含熟食卤味、生食瓜果蔬菜、腌菜等。生食类食品,一般特指生食水产品。 所以熟食卤味和水果沙拉等归在冷食类。

 

 十八、某些地方将酒类归到经营项目的其他类,是否合理? 

 

《实施细则》明确其他类食品,指区域性销售食品、民族特色食品、地方特色食品等。其他类食品制售或销售,由各市级局根据本地情况制定许可审查条件,报省局审核发布 列入其他类食品销售和其他类食品制售的具体品种由省局报国家总局批准后执行。 

 

其他类食品有特指性,是国家总局和省局为了避免地方的一些地方特色食品、民族特色食品、区域性销售食品可能无法满足省局规定的许可条件,造成现实上的冲突,为地方留下自己制定其他类食品许可审查条件的空间。如果各地认为有必要为区域性销售食品、民族特色食品、地方特色食品单独制定许可条件,降低标准要求的,应制定好报省局核准发布,具体品种由省局报国家总局批准后才能执行。目前省局没收到各地市上报的其他类食品的许可审查条件,故浙江省目前食品经营许可中没有其他类食品的经营项目。 

 

十九、咖啡馆、酒吧、卡拉OK厅的食品经营面积如何确定,是否包括包厢、大堂?

 

 答:国务院《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国发〔2016〕12号,以下简称《决定》)及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二〔2016〕29号)已明确要求取消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4类公共场所核发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上述4类场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中有关食品安全的许可内容整合进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核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统一许可、统一监管。省局日前也正拟稿联合省卫计委联合发文对相关要求进一步明确。咖啡馆、酒吧、卡拉OK厅等经营场所面积不应纠结哪部分是公共场所、哪部分是食品经营场所,许可时对场所布局要求不应硬套《浙江省餐饮服务提供者场所布局要求》,应根据实际经营情况、食品的品种、加工供应数量等确定。

 

 二十、对于许可证有效期满未申请延续的,是否已自动失效,还需要注销吗? 

答:系统内不会自动注销。许可证有效期满未申请延续的,原发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注销手续。 另外,食品经营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被吊销等最终也要走注销程序予以注销。

 

 二十一、食品经营许可经营项目的热食类范围太大,如审批时经营面条的后来经营中式餐,这个不能算超范围,隐患大,怎么处理? 

 

答:同一面积经营面条和中式餐的,现场核查的要求都是按现场核查表中的一般要求来核查,要求是同等的。面条店变成中式餐,其食品经营条件必定发生变化。《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十一)项对食品经营条件发生变化的也有相关规定。 

 

目前省局正在修订的地方立法第二十五条 [餐饮经营报告规定]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严格按照许可或登记范围经营,不得擅自改变工艺流程、设备布局。需改变工艺流程、设备布局的,应在变化前报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时规定工艺流程、设备布局等食品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具备原申报登记所需条件未及时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或报告后未经审核同意并及时整改继续生产经营的,按未经许可条款规定处罚。 

 

二十、不同的食品经营业态,系统里如何选择核查表,核查表是否一定要在系统内评分? 

 

答:系统的表格,主体业态是食品销售的,选择3-1.主体业态是餐饮服务经营者中的小微餐饮和就餐人数50人以下的单位食堂(学校、托幼机构食堂除外)选3-3,其他的选3-2。 对于混合业态的食品经营者,系统里选择主体业态对应的核查表走流程,现场打分要把所有涉及的经营项目对应的核查表同时评分(比如商超里主体业态对应的3-1,另外制售项目对应的3-2或3-3),并归入纸质档案。 目前系统核查表具体核查评价,为简便操作,已与信息中心沟通设为可选项,可以只填核查评价结果。以后使用移动执法终端信息化更完善后再硬性要求系统内具体核查评价。但是纸质的现场核查表必须填写完整并存档。 

 

二十三、食品经营许可的一地一证原则,在实际操作时遇到困难。如某大学组织机构代码证只有一个,但该大学有四个分校,分校食堂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是统一办一个许可证还是分别办证?如果需要分别办证,该大学只有一个组织机构代码证,能否办理多个许可证? 

 

答:食品经营者有多个经营场所的,应当分别取得许可。该学校有四个分校,四个分校食堂为四个经营场所,应当分别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名称栏可以用括号标注“分区、分校”等字样加以区别,住所按主体证明材料标注内容保持一致,经营场所填写实施食品经营行为的实际地点。

 

 二十四、 主体业态能否完善 

 

食品经营主体业态按国家总局要求具体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同时结合浙江省实际做了如下细分:

 

 食品销售经营者,包括商场超市(大型、中型、便利店)、食杂店、食品批发经营者、无实体门店食品经营者。 

 

餐饮服务经营者,包括:特大型餐饮、大型餐饮、中型餐饮、小型餐饮、小微餐饮、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单位食堂,包括:学校食堂、托幼机构食堂、建筑工地食堂、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其他食堂。 

 

从事网络经营的,在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但是由于系统要与国家总局系统衔接,所以食品经营许可证证面信息按国家总局要求主体业态只有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三类,省局细分大、中、小等可通过二维码扫描查询,并实现后台统计。
(来源: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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